肖恩田律师
肖恩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松江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作者:肖恩田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6次举报

2024-06-17  肖恩田律师

  房子对每一个普通老百姓都至关重要,长久以来,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

  网友咨询: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而非直接指“唯一套房屋”。唯一住房不是豁免执行的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在拍卖款中给被执行人预留一定的住房租金,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用房等,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肖恩田 律师

上海-松江区 上海秋毫律师事务所

擅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肖恩田律师,一位来自山东的资深法律专业人士,以其卓越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律界享有盛誉。自1999年踏入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秋毫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7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