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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夫亡 妻子是否可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者:罗姗姗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460人看过

  2016年91日19时20分左右,XX县兴坪镇书家堡至XX高铁站龙山村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姚X醉酒驾驶摩托车将村民刘XX当场撞死,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进行现场勘察,后出具了《道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没有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也没有认定交通肇事罪,更没有依法羁押肇事者。经过与交警队沟通,最终将肇事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并判刑。之后,我方立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因原告等人均为农村户口,所以赔偿标准均参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我方将死者刘X的妻子张X也视为被抚养人,但是网上对于妻子是否获得抚养费还是有争论的,基本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婚姻法》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夫妻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因一方死亡而致使另一方弱势者失去扶助,则侵权人应当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都已年满五十岁,且生育有数子女,子女均已成年并有收入来源,夫妻双方理应都由子女负责扶养,尽赡养义务,因此妻子不应再以其夫死亡为由索赔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方认为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的是不能混淆的。本案中,刘X与妻子张X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其应当对张X进行赡养义务。那么在已有子女尽赡养义务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能否不再履行呢?从各法院的判决和学者们的观点来看,赡养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形成的赡养关系和扶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在法律适用上,两者没有先后性,也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因为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因此,尽管张X有三个子女赡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先,其仍然可以要求刘X承担扶养费。

   我方提交了死者妻子即张X无劳动能力的证明,结合她本人的实际年纪,最终对于张X抚养费的诉求获得法官的支持,本案的判决结果与起诉时的数额相差不大,当事人表示满意。

    文章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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