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7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及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间,被告人王XX利用手机QQ、微信等聊天软件发布卖淫信息招揽嫖客,介绍冯X某在海宁市海洲宁泰宾XX8503房间等地分别与王某某、程某某、袁某某、黄X、顾XX进行卖淫活动,共计5人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计5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顾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