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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典型案件(一)

发布者:律师实习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8日|分类:网络法律 |386人看过

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VS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案

典型意义被告公司存在软件界面抄袭,人物形象抄袭,使用他人游戏商标行为,同时构成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明确了游戏保护路径,对作品的保护和游戏框架结构的保护进行了区分,对商标性使用的确定,对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等。


2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VS北京神雕展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原告麦爱公司出版了歌曲专辑《末裔》,其中包括歌曲《又见茉莉花》,其对《又见茉莉花》曲享有版权。被告神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游戏“幻想封神”中把《又见茉莉花》曲作为游戏主题曲,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法院审理后认为神雕公司在未与麦爱公司就原唱版许可问题达成合意,并支付相应许可费的情况下,就使用原唱版《又见茉莉花》,构成侵权。一般游戏侵权类案件仅包括代码、人物、道具、游戏名称等元素,使用音乐作品侵权类案件较为少见。游戏主题曲作为游戏构成元素之一,其获得和使用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未经许可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该案系全国首例游戏类主题曲侵权案件,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3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VS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小米公司系小米市场的经营者,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及版权质询函后,怠于删除游戏作品,构成侵权,其典型意义在于游戏市场接到侵权通知书后应当如何履行义务,为今后类似案件手游市场的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提供了有效的判断依据。


4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VS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的经营者,其网站编辑将用户上传到服务器的游戏进行了推荐,未尽到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其典型意义在于网络空间服务者在类似侵权案件中,应当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为今后类似案件手游市场的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提供了有效的判断依据。


5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VS北京巨阵星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典型意义:原告对被告的客户端代码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显示两款游戏在基本策划、设计、外观及功能等方面及代码的数据结构等方面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根据原告要求,责令被告提交服务器端的源代码进行鉴定,但被告拒不提供,法院据此对被告做不利推定,从而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为今后类似游戏侵权的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保护路径。


6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VS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典型意义原告经授权获得了部分金庸小说的游戏改编权,二被告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大武侠物语》中大量使用了与金庸小说中相同或相似的人物名称、武功、武器名称,并将小说情节浓缩为游戏关卡名称进行使用。网络游戏仅使用文字作品中的元素名称、抽象化使用作品的经典情节,未使用作品中具体的表达的,应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


7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VS北京中科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奥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典型意义在原告游戏已推出市场较长时间并获得较高市场认知度,且已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被告将游戏名称设置为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告自主开发网络游戏并享有著作权、被告游戏实际运营时间长短、所得收入情况高低,均不能成为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理由。在多个应用市场平台提供下载,系提高赔偿数额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


8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VS北京奇客创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典型意义:本案系网页游戏及网站客户端游戏之间发生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案件,涉及到同类主题游戏相关要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问题。本案首次引入专家辅助人进行游戏试玩的现场勘验,明确双方游戏的诉争元素,系对专家辅助人辅助查明案件事实的有益尝试。


9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VS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相同题材的网络游戏抄袭他人角色形象的问题。角色扮演类游戏因其设计必然包括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而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可以针对此类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研发、运营相同题材的网络游戏未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利用他人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文字介绍、商标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入选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0温瑞安VS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网络游戏侵犯小说改编权的认定问题。行使作品改编权,不意味着必须要改变完整的原作品,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亦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网络游戏界面以图文形式显示相关人物身世、性格、外貌、武功、人物关系等特征,能充分还原小说人物,属于对小说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网络游戏开发经营者未经许可改编小说独创性人物表达,且用于商业运营,应认定为侵害了小说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本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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