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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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 的最新解释

作者:申建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次举报
2026-05-08

? 借车 / 租车出事故:使用人(开车的)承担全部责任;车主 / 管理人有过错(如明知无证、酒驾、车有故障仍出借),在过错范围内共同赔偿,总额不超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车主先行赔付后,可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向开车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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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乘客开门撞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交强险 + 商业三者险先赔;保险公司不能以 “乘客不是被保险人” 拒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保险不足部分:乘客 + 驾驶人按责任补赔;交强险赔付后,保险公司可向故意开门的乘客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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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营运车免费搭人出事: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不能减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事故认定书 “全责 / 主责”不等于重大过失,法院需结合事故原因、驾驶人行为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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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能证明因事故实际误工减少收入(如返聘、打零工),误工费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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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事故致残,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仍按法定标准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不按实际存活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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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个被扶养人(如老人 + 多个孩子):先算每人生活费,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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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证过期但未注销期间出事,保险公司不能仅以驾照过期拒赔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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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重 / 升降等专项作业车:道路通行时出事→交强险赔;纯作业事故→交强险不赔,可按特种车商业险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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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人 + 保险人败诉:法院按各方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定诉讼费分担;保险合同 “不承担诉讼费” 的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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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保 / 工伤已报销的医疗费、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 / 丧葬费: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避免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社保 / 救助基金追偿:可与原案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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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机动车(如电动车)出事:可同时起诉侵权人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法院应合并审理;先由保险赔,不足部分侵权人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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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施行后未终审的案件适用;已终审再审的案件不适用
申建梅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为四川电视台非常话题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具有过硬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0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1511020********51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