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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问题

发布者:吕西锋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6142人看过

     经理担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问题


                                         吕  西  锋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单从这一规定看不出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有什么差别,但是根据《公司法》的其他规定可以知道,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时间上是有差别的。 


     在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发起人就要召开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此前董事会即可以聘任公司经理并可将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时就不同了。


    《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但是《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 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在此之前,公司还没有成立,不可能有董事会,即使股东选举了董事会,但由于公司还没有成立,且没有法律的规定,所以其缺乏行使权力的依据。所以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即使私下已经确定了公司经理的人选,也不可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其确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来使其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可见,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通过变更的方式来确定。



                           (吕西锋律师)


    附:《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   


    第九十三条规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吕西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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