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用知识
(三)
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召开办法及其决议
吕西锋
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
一、股东(大)会会议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共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一是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召开的会议。临时会议是一种不定期的会议,指在正常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外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而召开的会议。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稍有不同。 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名称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时,叫作股东会会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时叫作股东大会。
2、定期会议举行的次数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股东会议的举行次数因每个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理论上讲,每年可以举行一次,也可以举行三五次,十次八次,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每年举行定期股东会会议的的次数及大致时间;而《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况有三:一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二是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三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时。在这三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也就是必须召开。另须注意,这里的“以上”都包括本数。
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在 有《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两者的以上不同之处。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主持也稍有不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之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两者之间的这一差别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前,股东人数尚不确定,不可能召开股东大会,只能召开发起人会议,由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成立登记,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股东人数确定之后才能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的,此前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还没有产生,所以无法召集和主持会议。
三、召开会议前的通知义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稍有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且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均是提前十五天通知各股东,也无内容和议题的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在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让那么多股东签名也不现实。
五、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格式
在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其股东人数众多,变动性较大,且可能影响他人权利,故其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在会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媒体上发布。而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相适应,其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即可,无须公告。股东会决议的通用格式如下:
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了(首次)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由 召集并主持,已经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应到股东 名,实到 名,占公司表决权的 %,符合章程要求。经表决,代表 %表决权的股东赞同,通过如下决议:
1、
2 、
3、
4、
5、
6、
赞同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亦可采用如下格式
XXXX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会议参加人: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到 人,实到 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
2、
3、
(注:有承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其首次会议主要任务应当是选举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附:《公司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