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西锋
北京市久隆律师事务所
如果有人问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要会回答只要是执业律师就可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该法本身并没有对律师成为合伙人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授权其他机关和部门对此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根据这些规定,只要是执业律师可以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在现实中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兼职律师和执业不满五年的北京律师(其他省市多为三年,但据说今年有的地方也改为五年了)是不可能成为合伙人的。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律师的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了一些文件限制了新律师成为合伙人的可能。在地方上,律师要成为合伙人,一般要执业三年以上,在北京,律师要想做合伙人,不论你能力大小,前提是你得执业五年以上,否则就休想做合伙人。我这不是在说梦话吧!不是的!看看下面的这些规定你就知道了。
司法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发布施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二)品行良好。”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办事程序指南》规定:“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司法部的这个规章是在一九六年发布实施的,而北京市司法局的这个不知道是什么时间的连规章都不是的规定,却设定了比法律更为苛刻的条件,明显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现在,《行政许可法》已经生效两年了,但是这些侵害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的不合法律的规定却仍在实行着,不能不说是一个黑色法律幽默。 这些不合法律的规定,已经严重侵害了年轻律师(新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理应予废除。但是,作为新执业律师以后与其管理机关打交道的时间还长着呢,谁敢与管理者较真呀!也许这就是中国特色吧!所以那些有能力和有雄心的新律师们,只能盼望着管理者有一天自己主动修改它。但不知道这一等会有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