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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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汪某秋危险驾驶案——“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以实施上一次酒驾行为之日起计算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3日分类:专业律师服务浏览:314次举报
2025-04-23

刑事法库2025年04月15日 18:15 云南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入库编号 2024-06-1-055-053

汪某秋危险驾驶案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以实施上一次酒驾行为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 行为起算日 缓刑

基本案情

2018116日,被告人汪某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528日,公安机关对汪某秋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42521时许,汪某秋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淳安环湖南路附近,经过公安机关查处酒驾路段时,未按照执勤民警要求停车接受检查,驾车往环湖南路景湖花园方向行驶约800米后被民警拦停。经鉴定,汪某秋血液酒精含量为15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314日作出(2024)浙0127刑初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汪某秋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鉴于汪某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宽处理。汪某秋上一次饮酒驾驶被查获时间为2018116日、被行政处罚时间为2019528日,若以受行政处罚时间计算,距本次醉驾未超过五年,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如此处理既不利于被告人,也可能导致同一日饮酒驾驶被查获的行为人,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间先后不同,而距本次醉驾是否超过五年也不同,显失公平,故以上一次饮酒驾驶行为时为起算日更客观公正。综上,汪某秋本次醉驾行为发生时距其上一次饮酒驾驶行为已超过五年,不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四条第八项将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规定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从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应当自行为人实施上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之日起计算五年内的区间,而不以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8


(刑五庭)

入库日期:2024.12.20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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