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章程法律实务的18个问答
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八: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种法律效力。对公司内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的约束力;对公司外部的法律效力是对外部第三方具有的约束力。具体为:
对公司效力: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经营管理、监督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
对股东效力: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效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对外部第三方效力: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问题九:章程条款与《公司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
《公司法》条款有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约定;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性质的自治规则,《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自主经营权。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任意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则公司章程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问题十: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答:
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发起人协议或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虽然在内容上有吸收和继承关系,但是两者在制定时间上有前后的差别。发起人协议、增资入股协议签订在前,公司章程制定在后。如果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与公司章程就相同事项约定不一致,应认为是发起人、投资人以新的意思表示变更了原来的意思表示。所以,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但是当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发起人协议或者增资入股协议为准。
问题十一:公司存在多份公司章程时以哪份为准?备案章程的效力是否一定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答:
需要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判断。就股东内部争议而言,并非以备案与否来判断章程的法律效力。如果每份章程均依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且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则生效时间在后章程的效力高于生效时间在前章程的效力。但是对外而言,在出现公司与外部的纠纷时,由于备案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备案章程效力高于未备案章程的效力。
王可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