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红律师
王可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5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16297226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2:59

超过保证期间法院判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王可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2日分类:民间借贷浏览:712次举报
2022-01-02


基本案情:

毛某某1是原告,第三人毛某2是第三人。毛某某1因毛某某2向被告陈某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事(据说是套路贷环节中的一笔借贷),该借条上由第三人毛某2签字画押。原告毛某某1也被要求在借条中的担保人处签字。被告多次去催款并还要求原告替第三人还款。因本案主债务是第三人毛某1陷入套路贷纠纷中的一笔债务,故原告担心自己还会被被告以担保人的名义被要求还款。原告就主动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确认保证责任已不存在。

法院审理:

1、一审法院: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在开庭法庭辩论终结后,在法官的释明下被告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向被告支付借款,原告毛某某1对相关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上诉要求改判撤销毛某某1的保证责任。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关于毛某某1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的问题认为:毛某某1作为保证人在2018年2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真实存在,毛某某1没有证据表明其签署行为是在受到胁迫下所为,故其应对毛某2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是2018年2月5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本案借款于2018年4月30日届满,而陈某某是在2019年5月3日提起诉讼的,因还款协议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毛某某1的保证期间于2018年10月30日届满,因此毛某某1虽然保证责任真实有效,但是由于超出了保证期间,故不应再对毛某2的欠款承担保证责任。



2005年法学专业毕业,毕业后就从事法律方面工作,至今已近21年。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院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97 刑事辩护、继承、拆迁安置、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