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成立前后的各种金钱产生争议案件要点?
一、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时候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且未登记+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因此,如何认定共同生活,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一般按举行结婚仪式开始计算共同生活。审判实践中除考虑夫妻是否居住于共同的住处外,大体还包括一下几方面:
1、夫妻间的性生活;
2、夫妻间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
3、夫妻履行相互扶助义务;
4、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成员所负的义务。
(比如,有的当事人因自身身体原因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即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
二、婚礼当天双方父母给付对方的“改口费”的定性及如何处理?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改口费”涉及双方家庭的相互给付,不属于彩礼范畴,但亦与缔结婚姻关系密切相关,象征着结婚双方及双方父母在情感和家庭角色的相互接纳与承认,是一方父母基于特殊身份关系赠与另一方的,应属于另一方个人财产。
三、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过程中收到亲友的礼金定性及如何处理?
俗称“份子钱”,是表示对结婚男女双方的祝福,除非给付者明确表明赠与一方,不管是哪一方的亲友给付的礼金,均应是对双方的赠与,而非对一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亦有明确规定。
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配。”
但如果代理对方,可以这样辩驳(也可以加上上面那一条):该礼金已经用于双方日常消费,如果该礼金已经消费(最好提供下部分票据),不存在,当然法院不会再要求分割,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 不返还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质证:一般赠与):为表达情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另一方的财物,没有附其他条件与结婚无关,不属于彩礼范畴,因为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