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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发布者:乔四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2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赔偿请求人王XX、王XX申请保定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保定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保公赔决字[2019]001号国家赔偿决定。王XX、王XX不服,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河北省公安厅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冀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王XX、王XX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9月24日对本案争议的相关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公开质证,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乔XX、赔偿义务机关保定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米XX、徐X到庭参加了本次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公安局2019年3月15日作出的保公赔决字[2019]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王X系突发疾病正常死亡,未发现看守所民警有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赔偿。王XX、王XX不服,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河北省公安厅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冀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以王X在保定市看守所内系突发疾病正常死亡,未发现看守所民警有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为由,维持了保定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
王XX、王XX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及复议机关决定,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提出的请求事项为:保定市公安局因王X在被违法刑事拘留期间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XX元。主要理由:王X于2018年7月9日以一万元的价格收购了烟草制品的下脚料。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和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联合执法,以王X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刑事拘留,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2018年7月18日,赔偿请求人接到办案机关通知,王X于羁押期间去世。据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告知,王X涉嫌非法经营烟叶,金额为九十余万元。《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对烟草专卖品及烟草制品均有规定,第七条对烟叶的规定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然沿用《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专卖品”的规定。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在办理王X涉嫌非法经营案时,将王X以一万元收购的烟草制品下脚料错误认定为“烟叶”,并且人为高估涉案物品实际价值,将一般违法行为错误评价为刑事犯罪行为,并对王X错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王X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高血压。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王X在入所前,己检查出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高血压,本不应当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保定市看守所仍然将王X予以收押。王X在被收押期间,保定市看守所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尽到监管职责,导致王X在发病后未能及时得到救护,最终导致了王X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质证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对前述赔偿请求予以重申,并提出以下主张:1、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王X系正常死亡。王X死亡后,按照《看守所条例》及《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但按照保定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看,其始终没有出具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的死亡原因的鉴定。对于王X的死亡,仅是由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市看守所检察室出具了一份说明,以证明王X系正常死亡。该检察室作为检察院内设部门,没有权利和资格对外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或者证明,其出具的关于王X系正常死亡的说明没有任何效力。2、在王X入所体检环节,赔偿义务机关具有明显的疏漏和过错。XX潮系保定市法医医院的医生,据其执业医师证显示,其系一名外科医生,其没有相应的专业诊疗能力对王X入所体检心肺等内科病症作出“正常”的结果判断。可见,对王X收押并无合格的体检结果为据,对王X收押是错误的。3、清苑创伤医院出具的关于王X系心源性猝死及系正常死亡的意见不能作为认定王X正常死亡的依据和证据。根据视频情况说明中显示,当日凌晨5:20分,“120大夫诉无生命体征”,“5:26医生诉己无抢救必要性”,另据清苑创伤医院的抢救记录(当日凌晨6点30分)显示,王X在入院时己无任何生命体征。以上证据显示,王X系在保定市看守所内死亡。因此,负责抢救的清苑创伤医院没有资格对发生在保定市看守所内的死亡事件发表相关专业意见的资格。清苑创伤医院也没有采用鉴定的方式对王X的死因作出说明,其也没有出示其具有作出死因鉴定的相应资质的证据。按照《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的规定,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也就是说,在看守所内死亡,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均应作出死亡原因鉴定,这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基本尊重。4、保定市看守所对王X的收押是违法的,其也不能证明王X在所内系正常死亡。根据请求人与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国家赔偿案的证据显示,在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对王X采取刑事拘留时,还没有关于涉嫌非法经营物品的价格评估报告,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实施的是非法拘禁措施,而非合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再加上保定市看守所在王X入所时并未依法对其作必要的健康检查,错误地将患有严重心脏病和高血压的不应羁押的王X进行了羁押。在发生死亡后果后,也未依法对王X死亡原因由有资质的机构作出死因鉴定。因此,现有证据只能说明是保定市看守所错误地收押了王X,并导致王X死亡。综上,保定市公安局应当对王X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王XX、王XX向本院提供了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两人具有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
赔偿义务机关保定市公安局主要提出如下申辩主张:1、赔偿请求人始终未出示王X患严重疾病的证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符合不予羁押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收监前的体检,有《入所健康检查表》和《保定法医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体检结果及诊断》证明。其中既往病史中标注“冠心病4月、高血压4月”,自述症状是“无”,心电图为临界正常,血常规大致正常,胸透X光显示肺膈未见异常,血压150/90mmHg,从体检情况看不属于不能收押的情况。根据《看守所执法细则》及《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对于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保外就医,且上述文件中有心功能的判断标准,王X不具备该标准。保定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跟踪教育记录及有王X签名的保定市看守所告知在羁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可以证明王X没有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对看守所提出过额外的请求,并且其也明知生病时要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和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因此,就王X入监以及对其病情的防范和控制已尽职责。在押人员疾病治疗登记表是2018年7月10日登记的,是根据王X自述既往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的病史,医生经诊断给他开具了相应的药品,证明看守所已尽到了相应的监管职责。2、七份谈话记录分别是王X入所前七天在205监室两名人犯的笔录以及王X发病时所在的309监室五名人犯的笔录。从笔录中可以看出,王X是有速效救心丸可以随时使用的;在羁押期间对其有额外照顾没有发生虐待殴打体罚等情况;事发当天王X拒绝了他人的报警,他认为自己服完药休息一会儿和平时一样就好了。在他倒下的时候同监室的人立即报了警,看守所的干警和医生也在最短的时间赶到监室,并通知了120。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医生对其进行了抢救,王X心源性猝死不是外力的因素导致的,在王X羁押期间看守所充分履行了职责,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3、关于没有对王X进行死因鉴定问题,当时与王X的家属及当地派出所人员有过接触,家属对死因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做尸检。
保定市公安局提供了下列证据:2018年7月9日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竞(食药)拘字[2018]0318号拘留证(副本);2018年7月10日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竞(食药)变字[2018]0283号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9日的《保定法医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体检结果及诊断》;检查日期为2018年7月9日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记载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的《在押人员疾病治疗登记表》;XX潮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保定法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在押人员的谈话记录(7份);关于王X病情服药情况说明(附:药物说明书);保定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跟踪教育记录(含2018年7月9日至15日的谈话记录、入所在押人员危险情况登记表、保定市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保定市看守所309监室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视频情况说明;抢救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06时30分的清苑创伤医院抢救记录;报告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07时00分的清苑创伤医院心电图报告单;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清苑心脑血管医院/清苑创伤医院诊断证明书;填表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018年7月20日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市看守所检察室致保定市看守所的函;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8日冉庄派出所所长李XX出具的《证明》;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的清苑县冉庄镇陈吴庄村支部书记吴新XX出具的《证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王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入所当日的《入所健康检查表》“既往病史”栏记载:冠心病4月、高血压4月。同日,保定法医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体检结果及诊断》,载明体检项目“血压”检查结果为:150/90mmHg,体检项目“心电图”检查结果为:临界正常。“医师签名”处有XX潮的签名。
2018年7月10日,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决定对王X延长羁押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8日。根据当日的《在押人员疾病治疗登记表》记载,针对王X冠心病及高血压病情,医生为其开具了如下药品:阿司匹林肠溶片0.11/晚,硝酸异山梨酯片10mg3/日,硝苯地平缓释片Ⅱ1片1/日。
据保定市看守所工作人员与该所309监室在押人员方XX、王XX、周X、李XX、付XX的《谈话笔录》及保定市看守所309监室视频资料显示,2018年7月18日1点20分到2点,方XX与王X一起值班,期间未见王X有异常。值班后,王X回床休息。3点53分,王X下床倒水吃了药。3点55分回床铺休息。至4点04分,王X起身喝了值班人员为其倒的水后再次卧床休息。期间,王XX询问过王X身体不舒服是否需要报警,王X说吃完药一会儿就好了,不用报警。4点15分,王X起身将床铺移到靠近监室门口的地板上休息。期间,李XX询问王X是否需要报警,王X仍称吃了药了不用报警了。4点22分,在王X的要求下,值班人员从王X的衣服中为其拿了药,王X服下。4点34分,王X坐起,喝了值班人员为其倒的水。4点46分,王X突然坐姿仰面摔倒。同监室人员随即报警。4点50分,看守所干警进入监室。4点53分,值班医生进入监室,之后为王X做了胸外按压、心电图、吸氧等抢救措施,同时呼叫了120。5点22分,120医务人员进入监室,查看了瞳孔对光,做了心电图,进行了相应的救护。之后,王X被送往清苑创伤医院抢救。抢救记录中载有:“入院时一切生命体征已经消失”、“经抢救30分钟评估无效,复查ECG仍呈直线。结合患者呼吸心跳已经超过90分钟,无自主呼吸恢复及心脏复跳。当前已无抢救意义。因暂无患者家属进行沟通,请示刘XX后同意停止抢救。于2018.7.18日07∶00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考虑心源性猝死”。
2018年7月19日,清苑创伤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心源性猝死。
2018年7月20日,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市看守所检察室向保定市看守所出具了相关说明,载明:“我室接到你所在押人员王X死亡通知后,即对王X死亡一事进行了检察。经检察,王X系正常死亡。检察中未发现看守所干警有违法行为。望你所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处理王X死亡善后事宜。”
2019年9月27日,清苑县冉庄镇陈吴庄村支部书记吴新XX出具《证明》,载明:“2018年7月18日上午派出所通知我本村王X在看守所死亡,19日上午我和派出所所长李XX还有王X家属王XX、王XX、王XX等18人来到看守所观看了录像资料,观看完后一同去了法医看了王X尸体,发现没有外伤,家属认为尸检没有意义,也就放弃了尸检。”2019年9月28日,冉庄派出所所长李XX也出具了《证明》,对与吴XX及王X家属到看守所查看录像资料,查看王X尸体未发现外伤及家属放弃尸检的过程作了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保定法医医院法医鉴定中心体检结果及诊断》、《入所健康检查表》、《在押人员疾病治疗登记表》、谈话记录、保定市看守所新入所人员跟踪教育记录(含谈话记录、入所在押人员危险情况登记表、保定市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通知书)、保定市看守所309监室视频监控光盘资料、清苑创伤医院抢救记录、清苑心脑血管医院/清苑创伤医院诊断证明书、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保定市看守所检察室致保定市看守所的函、冉庄派出所所长李XX出具的《证明》、清苑县冉庄镇陈吴庄村支部书记吴新XX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王XX、王XX作为王X的继承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保定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即保定市公安局应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赔偿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焦点予以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保定市看守所收押王X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或者急性××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对健康检查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施行,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载明“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2、严重心律失常;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便并靶器官受损。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6、急性肺栓塞。本案中,王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送至保定市看守所后,该所于同日对其进行了健康检查。对于《看守所执法细则》中要求的健康检查项目及问诊项目,均包括在《保定法医医院法医鉴定体检结果及诊断》及《入所健康检查表》中,且检查结果未见有不予收押的情形。保定市看守所依法对王X进行了健康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予以收押并不违反上述相关规定。
关于保定市看守所在王X被羁押期间是否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日期为2018年7月9日21时的《保定市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通知书》明确记载了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十二)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不准私藏药品,不准抗拒治疗,不准自伤、自残、绝食或者装病。该通知书上有王X的签字,可见其对上述权利是知晓的。根据2018年7月10日《在押人员疾病治疗登记表》记载,针对王X冠心病及高血压病情,医生为其开具了相应药品。形成于2018年7月10日至15日的谈话记录中未见王X陈述身体不适的记载。从以上情况看,保定市看守所自2018年7月9日收押王X后,能够按规定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及身体健康情况,对其入所前就已出现的病症也给予了相应诊治,应当认定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
关于王X病发后,保定市看守所是否存在怠于履行救治职责的问题。王X于4点46分摔倒后,同监室人员随即报警。4点50分,看守所干警进入监室。4点53分,值班医生进入监室,之后为王X做了胸外按压、心电图、吸氧等抢救措施,同时呼叫了120。5点22分,120医务人员进入监室,查看了瞳孔对光,做了心电图,进行了相应的救护。之后,王X被送往清苑创伤医院抢救,根据抢救记录记载情况,王X此时“一切生命体征已经消失”。从以上情况看,保定市看守所干警及医生在王X病发后,及时进入监室并积极救治,并通知120急救,不存在怠于履行救治职责且导致王X被延误治疗的行为。
另外,保定市看守所提供的2018年7月18日309监室视频影像资料清晰完整地记载了事发经过,4点15分王X起身将床铺移到靠近监室门口的地板上休息,4点34分王X坐起,4点46分其以坐姿仰面摔倒在客观表现上具有突发性。王X在摔倒前并未表现出明显异常,而且从其感觉身体不适主动下床喝水吃药到将床铺移到地上休息,整个过程中,其身体活动并未受限,完全具备报警能力,在同监室人员询问其是否需要报警时,其也未应允。由此可见,对于自身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发展状况,王X本人也未能做出准确判断。因此,在王X发病摔倒前,客观上缺乏看守所干警能够预见其将要出现生命危险状况并及时送医的条件。
综上,赔偿义务机关保定市公安局不存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的行为,该局在羁押王X的过程中也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行为。王XX与王XX的国家赔偿请求事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河北省公安厅冀公赔复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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