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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殷谦|时间:2020年08月03日|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溧阳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81民初1558号
原告:A,男,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原告A诉被告B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收益每年1000元每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本集体土地面积共3.68亩,溧阳市XX签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三十年,2001年左右本案被告要求原告土地给被告耕种,耕种土地面积为1.08亩,被告耕种两年后开始种植葡萄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流转费用,被告借口拖延,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A答辩称,其于2002年起接手经营之前由本村民小组A经营的高山亩地块一块田,面积为1亩,当时确认A对该地块没有承包权,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A家庭获得了位于原溧阳市XX2.78亩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中包括汕头村前1.08亩、村后水田1.2亩、村后桑地0.5亩),2002年左右,原告将部分土地流转给被告A耕种,被告A将诉争土地进行葡萄种植,
2016年9月2日,溧阳市XX开具证明称,兹证明本村村民A承包集体的土地证书上登记的地块:汕头XX前,面积1.08亩,座落汕头村前;其中地块名称、座落登记错误,实际地块名称和坐落都叫“高山亩”,土地面积是符合的,
庭审中,A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1亩主张流转费,剩余0.08亩保留诉权,对于流转费标准,原告认为应当按照1000元每年每亩计算,并提交租用土地协议书复印件作为参考;被告则认为标准过高,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流转1亩土地给被告种植的事实均无异议,对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流转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每年1000元支付流转收益,考虑当事人所在村及周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流转费标准为500元每年每亩,但变更合同的溯及力应自当事人主张权利起算,故应自2017年起算,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如继续使用诉争土地,应从2017年起每年支付原告流转费500元(每年每亩500元×1亩),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
审判员  王驰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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