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圆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费及上诉费的交纳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561人看过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

费。

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的, 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交纳。

例如北京:案件受理费70元,由X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