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建筑施工方依法主张工程坐优先受偿权已有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太大争议,但企业如果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施工方还可以主张工程坐优先受偿权吗?这个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均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仅仅明确对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适用,未将破产案件列入,破产法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批复》是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包含了请示承包人在发包人破产的案件中能否据此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问题。所以,《批复》应适用于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亦已明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上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因而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符合合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实践中某些省份的法院也有过类似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