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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之惑

发布者:李智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967人看过

发生工伤时,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该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上述法律规定并未对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进行明确界定和解释。何为“主要”生活来源?如何证明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工亡职工父母还有其他子女,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其他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是否意味着在确定该父母是否能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应对其他子女的供养情况和供养能力做实际考量?

规范性文件指引

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条中规定,“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中也有规定“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之一。

实践解析

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司法审查程序和标准存有争议,从司法审判实践中来看,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小点的判决理由很多样。

有的法官直接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付,《工伤保险条例》已作明确具体规定,无可争辩,XXX公司认为被告XXX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还应由其他赡养义务人分担,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抚恤金计算问题,并无规定被供养的老人因其有其他子女而导致抚恤金进行分摊”;

有的法官依据被供养人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明,认定工亡者父母符合供养亲属抚恤条件,对有其他子女的情况,未做进一步探查和考虑。

笔者认为,工亡职工父母是否具备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条件除满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求外,还应从以下几点来考虑:

1. 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否具有稳定收入。如一方的收入能满足双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则不应再享有;

2. 不能仅因其父母尚有其他两名以上子女的存在,就认定工亡职工供养比例小于50%,不属于“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者而认定其父母不具备供养条件,而应从实际情况来考量该父母的生活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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