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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您说说”帮信罪“

2023年08月03日 | 发布者:张明彦 | 点击:20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事可以帮,有的事却帮不得。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


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事可以帮,有的事却帮不得。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刑法》这一条款的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帮信罪”,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201511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我们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信息网络科技的发展,导致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随之而来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出现,在这样的背景和形势下,国家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出手予以打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两会”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当中,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居于第三。至今年上半年,虽然起诉人数有所下降,但整体上仍居高位。因此,增强守法意识,了解帮信犯罪,从而减少和避免此类犯罪,应该引起全社会的持续关注。

笔者梳理了一下,此类犯罪的主体主要涉及三类,一类犯罪主体是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或帮助的网络运营商,这类主体以单位为主,也包括自然人;另一类是提供广告宣传、推广的有关媒体,这类主体也是以单位为主,包括自然人;第三类犯罪主体,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主体,以自然人主体为主。其中,第三类犯罪主体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犯罪主体,这类犯罪主体中,又以低学历、低收入、无固定职业的年轻人群体为主,但也不乏在校大学生或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他们涉世不深,贪图安逸,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出售、出租或出借给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使用从而“轻松”获取利益,这是很令人痛心的事情。

“帮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其中,最为主要的行为方式是非法买卖“两卡”,尤其是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移支付、套现、取现等帮助。

犯有该罪的前提是对行为的性质具有明知性,也就是具有主观犯罪故意。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另外,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构罪要件,而非量刑加重要素。根据上述“两高”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构成本罪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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