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判员:
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接受xx亲属委托并经xx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会见xx,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xx贪污、受贿犯罪,鉴于xx本人认可并已做出认罪认罚,辩护人尊重xx本人意见。
二,辩护人认为,指控的案涉二项犯罪均存在证据瑕疵。
1,关于主体构成问题
xx是一个领着2000元工资连社保都没有的聘用人员,与xx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差别;聘用也是被x办口头宣告,没有任何文件或协议规范其从事公务活动的具体事项;x办或区政府也未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因此,xx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证据尚不确凿。
2,涉嫌共同贪污部分
涉嫌共同贪污的那部分报销票据,虽有xx、x签字,但是也经过了x办的审核、签发;x院存在有合法支出却没有票据的客观事实;xx虽认可套取x万、自己使用可能xx万元,但对于具体套取的方式、时间、金额并不清楚,完全认可xx的在先供述,不排除是为了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理而作出的妥协。因此认定这部分犯罪数额时应当考虑上述情况。
3,涉嫌受贿部分
所涉及收取的“回扣”X万余元,其中有xx与卓xx打牌的资金往来,实际收到的介绍费或好处费金额并不能真实确定。
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坦白,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翻供情形;
2,认罪认罚;
3,积极悔过,以自己的反面事例,配合政府部门的普法宣传,是悔罪表现。
4,在xx服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自己出钱出力为xx办事,受到老人们的充分认可和依赖。
5,至今未能退赃是因家中经济极其困难所致,并非xx主观不愿意退。
四,xx工资收入极低,其xx至今也还被要求继续在xx工作,生活艰辛,结合其行为性质、根本原因,辩护人认为对其处以20万元罚金过高。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对xx进行犯罪情节认定时,应当考虑以上情形,不能等同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量刑尺度,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同时,也应当依据《监察法》第44条之规定,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据实计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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