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主任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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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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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了白头偕老,结果你半道“焗了油”,sorry ,房子还给我!

发布者:肖平主任律师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2人看过


      夫妻之间真诚、信任和体贴是幸福、长久婚姻的秘笈,然而,当李男为表明和郭女共克难关、共度幸福余生的决心并毫无保留地将属于自己的房子给了郭女后,现实给了李男一记响亮的耳光——在房子更名后一个月,郭女起诉与李男离婚,被“熊了”的李男将郭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间的财产约定协议,法院将如何处理呢?今天为您分享一则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案例。


案情简介



李男、郭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李男系再婚,郭女系初婚,李男早在1988年双方结婚之前购买瓦房3间,建筑面积77平方米,位于庄河邵屯委,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李男。李男、郭女婚后于2000年11月又购买一套房产,建筑面积78.50平方米,位于庄河红光委,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郭女,李男为产权共有人。2016年9月13日,李男、郭女签订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经庄河市公证处公证,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李男与乙方郭女系夫妻,婚后二人共有房产两处,分别为:1、建筑面积77平方米,位于庄河市邵屯委;2、建筑面积78.50平方米,位于庄河市红光委;我们约定将上述房产均归乙方郭女个人单独所有,没有甲方李男的份额。上述协议签订后,郭女通过房产管理部门于2016年10月8日将案涉的两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郭女于2016年11月7日起诉与李男离婚, 经法院(2016)辽0283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李男、郭女离婚。现双方仍分居生活。现李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男、郭女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的两套房屋恢复到先前的产权登记。


另查,案涉两套房屋中位于红光委的房屋现由李男居住,另处房屋暂时闲置。另查,李男、郭女婚生一子因病死亡,李男与前妻生育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郭女依据其与李男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将约定的两套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单独所有后,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男离婚。现李男称郭女系采取欺诈手段并胁迫其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而郭女对此予以否认,综合本案全部证据,本院认为李男的陈述更符合情理,理由如下: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家庭成员组成情况看,李男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将其家庭仅有的两套房屋让与郭女,有悖常理。故原告称“签订协议是郭女怕李男死后子女争家产,当时附加谁要提出离婚房产一点摊不上”,比较可信。在我国,房产是普通居民家庭的主要财产,是家庭成员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如果不是郭女承诺与李男白头偕老,按常理李男不可能将其自己婚前的房屋连同婚后购买的房屋均让与郭女,连自己的养老安身居住处都不考虑。另外,从郭女自房产证办到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即起诉离婚的行为看,很难认定郭女签订协议的动机为善意。鉴于郭女现已提起离婚诉讼,虽本院已判决不准离婚,但郭女仍与李男分居,双方和好的可能性甚小。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撤销李男、郭女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如郭女坚持离婚,可在离婚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案涉两套房屋。故对李男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郭女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李男与郭女于2016年9月13日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郭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李男将案涉两套房屋恢复到原来的产权登记状况。


    一审判决后,郭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系李男与郭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的约定,该约定虽然基于李男与郭女夫妻特定身份,但是该约定是在已有夫妻身份背景下对财产关系进行的约定。故本案首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姻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郭女提出的本案不能适用《合同法》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案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时行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该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的前提条件。在郭女被诊断身患重病后,李男签订协议书毅然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双方婚后共有的房屋无偿让与给郭女。不容置疑,李男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够共度难关,和睦生活,白头偕老。而郭女在协议书生效后,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极短的时间内即起诉与李男离婚。显然,在双方签订协议书时,郭女至少隐瞒了事实,主观上具有将李男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双方婚后共有的房屋据为己有的故意。且未将该意图真实地展示给李男,导致李男仍旧对夫妻关系怀有百年好合的期待,丧失了正确的判断能力。李男在签订财产协议书时所表达的意思与李男追求的订约目的和效果完全相悖。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郭女与李男结婚长达18年之久,在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时,不仅主观上不具有善意,而且在客观上故意隐瞒了其真实想法,使李男陷入了错误认识而签订了财产协议。因此,在解决案涉纠纷时,要本着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精神,充分尊重李男的意愿。在李男行使撤销权,请求依法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后,原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适用法律正确。故郭女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房产登记机关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办理的变更登记,故在该协议书被依法撤销后,协议书所涉及的房产理应恢复到初始状态。况且行政机关的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无法解决房屋实体权利的归属问题,房屋产权的实际归属理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故郭女提出李男应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郭女亦可在其后的离婚诉讼中,对案涉的两套房屋依法予以处理。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郭女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2017)辽02民终1866号



律师碎碎念:



上面案例的结果是不是让你为老实的李男舒了一口气?也暗说了一句“活该”,对居心叵测的郭女?其实,作为局外人我们根本没有权利去评说别人的生活,但我们知道最可贵的夫妻生活应当是两颗心的坦诚交融,而不是“襄王有意,神女无心”。朱德庸说,完美的婚姻 ,就是忠实的女人配老实的男人。如果你的身边有一个老老实实愿意与你共克时艰并且愿意将身家性命都“押”在你身上的人,那么就好好地和TA过日子吧!


作者:辽宁天姞方律师事务所 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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