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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依据司法解释二第22条和司法解释三第7条,结合最高院民一庭及吴晓芳观点、江苏高院的《家事审判指南》、以及各地法院的审理观点,总结如下:
1、对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无论婚前婚后均认定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2、对于双方父母出全资、一方父母出全资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权属,江苏高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可以参考。
3、江苏高院对于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父母部分出资一方要多分,避免了司解二第22条和司解三第7条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
4、对于父母出资存在赠与还是借款争议时,在举证责任方面,江苏高院与四川省高院和北京三中院的观点并不一致,建议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结合当地法院的观点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