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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子归子女所有,房产未过户时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吗?

发布者:肖平主任律师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81人看过

夫妻离婚时,在对共有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或出于某些其他考虑时,有时会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子女,但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其中一方拒绝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子女,该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从《合同法》的此两个条款看,房产赠与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将房产完全转移至受赠人名下,否则过户登记之前,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是否能适用《合同法》有关撤销赠与的规定?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0个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其中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基本统一了本文题目的司法判决。


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对共有的位于北京某小区的房产通过协议约定高某某在付清房贷之后房产归双方的儿子小高所有。2013年于某某诉至法院,认为房子目前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发生变更,房产依然为于某某与高某某共有,要求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观点:

  双方在离婚时就知悉房产系共有财产,双方通过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小高所有,房产的赠与系建立在双方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于某某要求分割于法无据,且有违诚信,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一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谁做为原告来起诉呢?


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1、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签署,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方拒绝配合过户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离婚协议中的受赠人并非协议当事人,没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不能做为原告提起诉讼。

  2、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一方或双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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