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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致害纠纷,同饮者有何责任?

发布者:王伟浩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848人看过


一、真实案例:

 

袁某、伍某及受害人廖某三人属朋友关系,2016818日晚,三人一起在小食店饮酒,随后袁某驾驶摩托车搭其两位朋友前往源潭村。在该摩托车发生了一次摔倒事件后,伍某换乘了一台出租摩托车,而袁某驾驶其摩托车搭载廖某继续行驶,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后行使至佛山市三水区西乐大道某路段时,因袁某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倒地,袁某受伤,廖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袁某报警。

 

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车上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廖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被害人廖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法院判决

 

之后,袁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受害人廖某的父亲廖某禄、母亲杨某秀,将上述廖某的好友袁某、伍某、小食店店主向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三人连带赔偿儿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538082.5元。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袁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向某、伍某作为同饮人,在知道袁某饮酒过多不宜驾驶摩托车,受害人廖某不宜乘坐袁某驾驶的摩托车,理应提醒、劝阻的情况下,未能尽到相应的提醒劝阻义务,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责任。受害人廖某明知袁某大量饮酒后依然搭载其驾驶的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减轻袁某、向某、伍某1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袁某、向某、伍某应该向廖某禄、杨某秀承担赔偿责任的总损失466370.13元(已减去15%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法院酌定由袁绪平承担91%424396.82元的赔偿责任,伍成明承担5%23318.51元的赔偿责任,向东承担4%18654.80元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行为

 

01

强迫性劝酒行为

 

在酒席中,常有酒友以“你不喝就是瞧不起我”、“你不喝你还来这里干嘛”等劝酒词劝人饮酒,或是在对方已酒力不支的情况下仍强迫他喝酒,只要在主观上有强迫喝酒的故意,客观上有强迫喝酒的行为,如言语刺激、野蛮灌酒、不喝酒就纠缠不休等,此时就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过错侵权责任。

 

当然,在此种情况下,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劝酒行为可以选择不接受,对因自身醉酒发生的损失一般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减轻劝酒者部分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也有体现,廖某在得知袁某大量饮酒的事实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且不佩戴安全头盔,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减免共饮者15%的责任有理有据。

 

0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

 

在酒席上,还有一种现象,那就是有人已明确表示自己酒量不行或者是对酒精过敏,但劝酒者却当这是推辞结果,仍极力劝酒,最终导致饮酒者因酒精中毒等入院抢救。在这种情形中,劝酒者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或患有疾病仍极力劝酒,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相反,如果劝酒者对饮酒者的体质不了解,只存在一般的劝酒行为,没有强迫劝酒且劝酒量也适中,饮酒者因自身体质诱发了疾病,此时劝酒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在饮酒者遭受损失且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劝酒者基于共同饮酒的事实可能得根据公平责任,合理补偿饮酒者的部分损失。

 

03

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现实中不少饮酒者铤而走险,酒后驾车,这不仅害了自己,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也会害了一起喝酒的酒友。

 

从上述案例可知,对于饮酒者,同饮者有义务提醒其不要酒后驾车,并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劝阻,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的,当饮酒者发生损害时,同饮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实务中,最好的做法就是为饮酒者请代驾或者叫出租车,对于那些喝得不醒人事的酒友,最好是亲自送他回家,以免发生事故。

 

04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至住所

 

这也是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比如醉酒者已经喝得踉踉跄跄了,但仍执意自己回家,却在半路上自己摔伤了,同饮者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饮者的监护照顾义务应根据饮酒者当时的精神状态加以确定,如果同饮者当时已经失去或是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时,同饮者便对饮酒者负有照顾义务,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表明,同饮者的照顾义务将一直持续到将饮酒者安全送到家并交其家人加以照料为止,如果饮酒者家里没人照料的,同饮者可能还应承担一定的照料义务直至饮酒者酒醒,因为不排除饮酒者在家中因无人照顾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害。

 

故当有酒友喝醉者不省人事时,最好是亲自送他回家,或者是打电话联系其家人,并一直等待到他家人来接他。正所谓“酒后见真情”,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友谊深厚的体现,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品行。



文章作者:王伟浩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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