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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247人看过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  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除吸食毒品外,任何与毒品有关的行为都构成相应的毒品犯罪。吸毒人员持有毒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何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在这篇短文中,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范律师将通过一则判例向大家讲解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运输毒品罪的认定;第二,有关“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认定为何种犯罪”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的变迁;第三,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某日,天津市某某区暂住人员王某与河北省唐山市男子“二哥”经协商约定,王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从“二哥”处购买毒品冰毒80克。次日,王某驾驶私家车到河北省某地与“二哥”交易后,携带毒品回天津市某某区暂住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王某车内搜出白色晶体,经称重为60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公诉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将被告人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运输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

一、运输毒品罪如何认定?

运输毒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为选择性罪名,刑事处罚也大体相同。以实践中常见的冰毒、海洛因为例,运输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运输毒品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输毒品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之所以对运输毒品罪科以重刑,是因为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的生产环节,贩卖毒品罪是毒品流向吸毒人员的终端消费环节,而运输毒品是毒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环节,对毒品流入社会、流入吸毒人员有重要作用。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等方式非法运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跨省”运输。需要说明的是,是否具有盈利的犯罪动机与目的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有运输行为,就构成运输毒品罪。即使行为人是出于帮助亲友,无偿地为他人运输毒品,也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成立。

二、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运输毒品罪?

关于这一问题,天津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范律师进行过一番研究,发现从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到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再到2015年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我国刑事政策对这种行为的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据此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冰毒、海洛因的数量未满十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冰毒、海洛因的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无论数量多少,均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该《纪要》对这种行为定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吸毒人员持有的毒品数量是否超过“一定时段内的合理吸食量”,如果没有超过,就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超过,就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但关于“合理吸食量”具体是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法院对“合理吸食量”的把握无法统一,有的法院认定50克为合理吸食量,有的法院认为200克为合理吸食量,最重导致对这种行为的定罪量刑出现了很大的差别。

2015年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罪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最新规定,只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一律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而不再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方面解决了各地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另一方面体现了近些年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刑事政策。但是,“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到底指的是冰毒、海洛因多少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数量标准

天津专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范律师认为,此处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是指冰毒、海洛因10克以上。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应认定毒品数量较大指的是冰毒、海洛因10克以上。《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其他毒品“数量大”,对应的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对应的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因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讲,此处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指的是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

第二,从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来看,该规定将吸毒人员持有毒品的状态分为静态持有和动态持有,静态持有指的是在购买和存储时的持有,动态持有指的是在运输过程中的持有。据此,吸毒人员无论是静态持有还是动态持有毒品不满十克的,均不构成毒品犯罪。如果持有毒品达到十克以上,根据具体的持有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无论数量多少,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综合以上两点,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数量标准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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