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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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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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案取保候审成功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取保候审 |2420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近日,范律师处理完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经过二十余天的努力,成功地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嫌疑人重新回到了阳光的照耀下。

【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创建了一个QQ聊天群,因为群组名称的诱惑性,吸引了大量成员的加入。后李某发展王某某成为管理员,李某由于平时工作忙碌,此后不再登陆该QQ号。几年间,该群组发展成员达到600余人,以李某某为主的群成员在群内传播了大量淫秽、露骨色情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后经鉴定,群内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电子信息。2015年年初,嫌疑人李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五天,嫌疑人王某的家属找到范律师为王某进行辩护。

在办理案件的二十多天里,范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一方面是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安抚被告人不安的情绪,并多次到办案单位与办案人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成功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律师分析与专业意见】

首先,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刑法》中属于比较“小众”的罪名,这一罪名并不常见,也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意识中。在案件委托之初,嫌疑人的家属甚至是嫌疑人本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持怀疑态度。但是,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最定罪处罚。”可以,在这种情形下,首先要惩罚的就是群组的建立者,即使其没有实施具体的传播行为。

其次,嫌疑人李某未利用该群组牟利,且未实施具体的传播行为,有别于一般的建立后实施主要传播行为的建立者,犯罪情节较轻。如果利用该群组牟利,则构成刑法中的另一罪名,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另外,一般的淫秽群组的建立者不仅实施建立行为,建立后也会实施主要的传播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李某建立后没有实施主要的传播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嫌疑人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有无前科,是不是累犯,并不直接影响取保候审的办理,因为十年以下的案件,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因情节较轻办理取保候审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以后判处缓刑,而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无前科劣迹,从司法实践来看,具备办理取保候审的客观条件。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历经二十多天的努力,范律师成功为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嫌疑人与家属对律师的工作也非常满意,对律师的专业性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也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撰稿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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