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某某区某某小区租赁房屋一套,后伪造了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书,后将该房屋作为自己的房产出卖给朋友李某,获取李某部分购房款共计16万元,后将该房款用作购买奢侈品和赌博挥霍。被害人李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所使用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系王某某伪造。
另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被害人李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宣告缓刑】: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公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详解“诈骗犯罪与刑事和解”】:
1、诈骗罪的犯罪数额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天津市的犯罪数额标准,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
在本案中,诈骗数额16万元,按照数额标准,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大致刑期是五六年左右。
2、刑事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刑事犯罪案件属于国家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诉讼,不允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私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允许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就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犯罪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和解。一方面,这有利于被害人挽回被犯罪所侵犯的损失,另一方面,这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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