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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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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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离婚 |4501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纠纷,感情破裂,于2013年9月在天津市某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被告张某某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40万元整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期满被告人王某某未履行协议约定,并百般抵赖。因此,原告王某某委托律师向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被告在开庭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第一,《离婚协议书》中的数额系原告欺诈的结果,不具有真实性,《离婚协议书》无效;第二,原告有生活、居住,无需被告的经济帮助;第三,尚有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分割。

【律师分析】:

首先,原告与被告系协议离婚,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在民政局备案,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事项包含对离婚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在庭审中虽然被告提出尚有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解决,且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证据上来讲,都不能成为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理由。

最后,被告所提第二项理由虽然是真实的,但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40万元整。

(撰稿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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