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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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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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

发布者:范明轩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暴力犯罪 |22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近日,范律师处理完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酒后到被害人住处强制猥亵被害人,后被害人报警,警察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但被害人一直声称被告人犯强奸罪,而被告人认为自己实施的是猥亵行为。此案一波三折,罪名几经变动,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定性为较轻罪名,即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同乡关系。2014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酒后来到被害人闫某经营的小卖部,趁与被害人独处之机,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强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猥亵过程持续了两三分钟后,被告人没有继续实施猥亵行为。被害人报警后,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在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时,被害人坚称被告人意图实施强奸,而被告人认为自己没有强奸的意图,其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并以强奸罪对被告人拘留和逮捕,而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妇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法官在开庭前比较赞同公安机关的观点,也倾向于认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较轻的强制猥亵罪,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律师办案经过:巧妙运用证据规则】:

被告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时,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并准备开庭。虽然被告人家属错过了拘留阶段的“黄金三十七天”,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会见与阅卷工作。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了影响本案定性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书》有问题,可以说,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强奸被害人的行为和意图,甚至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键部位发生过接触。这是专业性的问题,被告人自己不可能发现。在被害人坚称是强奸,被告人供述是猥亵,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只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强制猥亵妇女罪。律师在开庭时将此意见提出来,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判决结果:当事人满意,当即表示不上诉】: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但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因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接到判决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被告人表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并当即表示不会上诉。

【法律法规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轮,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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