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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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拖欠租金3年,帮助原告全部追回3.5万元租金

发布者:汪小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6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男,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冉X,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汪X与被告冉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冉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本金3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租赁原告云阳XX区1153-1155门市。2020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汪X租金35000.00元,在2020年10月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冉X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因经营需要找到原告租赁门市,经案外人彭X、汪X同意,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将位于云阳县XX1153-1155门市租于被告,三年租期,共50000.00元租金。之后,原告将门市交付被告。2020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汪X亿联B1区1153-1155门市租金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00元(2017-2018年),在2020年10月付款,欠款人:冉X,身份证:512XXXX1972********,2020年9月6日”。被告冉X在欠条上签名并捺有手印。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

另查明,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888号B1幢1155号门市登记在彭X、汪X名下;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XX1153号门市登记在汪X名下。彭X系原告汪X配偶,汪X系原告儿子。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及家庭户口页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结婚证复印件、门市产权登记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经其配偶彭X、儿子汪X许可将位于云阳县双江街道迎宾大道888号B1幢1153、1155号门市租给被告,双方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完成了租赁事项并进行结算。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结算中明确约定了欠租赁款35000.00元,以及还款日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本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冉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X租赁款3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0元,由被告冉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汪小云,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通过统一司法考试,重庆洲同律师所专职律师,重庆律师协会会员。汪小云律师具有较强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34
  • 擅长领域: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