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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有效

发布者: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920人看过


案情:

原告王某一、被告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是被继承人王某和陈某的子女。20139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一负责王某和陈某的生养死葬,二人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由王某一继承,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协议签订后,王某一依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2014224日,王某去世;201835日,陈某去世,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被告王某三、王某四、王某五均同意按协议履行,但被告王某二认为父母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其本人也不是自愿放弃继承权,故不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协助王某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做法是本地区多子女家庭处理赡养和继承问题的常见做法,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意,不仅需要在法律层面考查协议的合法性,而且要遵循公序良俗。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案关键在于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第一,对于协议中约定原告王某一赡养父母的条款,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第二,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处分王某、陈某财产(即涉案房屋)的条款,原、被告无权处分该财产,该条款的约定内容既无二老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二老同意按协议约定处分该财产,故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效。第三,关于协议中原、被告放弃继承权的条款,该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作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在遗产处理前就已经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遗产可供继承的情况下,四被告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生效。且四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协议上亲笔签名确认协议内容应视为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四,原告王某一依照协议约定,在两被继承人生前对二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多分遗产,加之四被告协议放弃继承权,故原告王某一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从公序良俗层面来看,一方面,以放弃继承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固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此类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四被告日常对被继承人的关照孝敬,不能成为四被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原告王某一已经依照协议为被继承人养老送终,有权依照协议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被继承人在此过程中应当知晓相应的情况,也未曾明确表示反对。而四被告未承担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现违反放弃继承的协议约定要求分得遗产,不仅不符合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原告王某一继承全部遗产合法合理,既符合法理,又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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