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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读

发布者: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44人看过

一、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

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或者进行折价补偿,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主要包括基于信赖利益而带来的损失,如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3)违约方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方是否同样存在过错,如果存在,则可相应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减轻自己的责任。

2、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如下:

1)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对方可以终止履行。如果对方终止履行某些义务,可能会给违约方带来损失。

2)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方一般都存在过错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如果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那么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按照两个标准来确定,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及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当然,如果违约责任约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话,双方都有权按照《合同法》第114条、116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272829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做适当的调整。

3、如果合同无效,约定律师费的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查到的案例来看,如果律师费在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且有相关证据支持,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虽然,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有效没看到案例,但是如果律师费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而存在的话,我觉得是可以主张的。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发布的《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第14条提到,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也支持合理律师费的主张。因此,综上,我觉得是可以主张的。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称有独三):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简称无独三);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参与的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诉讼,即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前。

2、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有独三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即可以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无独三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

2)参加诉讼的方式

有独三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无独三自己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

3)是否可以上诉

有独三可以提出上诉,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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