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感情不合,丈夫为华侨,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我与丈夫于XXXXX年在本市嘉定区登记结婚,后两人一同前往国外定居,但婚后因感情不合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最后演变成丈夫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两年后我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所以回到了国内,在国内的这几年里丈夫依然对我漠不关心,也几乎没有什么联系,因此我决定同他离婚。请问我的这种情况能否提出离婚呢?国内法院能不能处理呢?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根据你所述情况,你完全可以提出离婚。鉴于你与丈夫结婚登记地位于我国国内,并且你现在居住在国内,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所以你可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你的丈夫在诉讼期间依然留在国外拒不出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过国际条约、外交途径以及公告等方式进行文书送达,经过法定上诉期后,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