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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赡养抚养案例

发布者: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538人看过

  问:儿子侨居国外,如何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案例:我是一位独居老人,现居住在嘉定区XXXXXXX,生有XXXXXXXX,大儿子是华侨并且常年居住在国外,他在国外的这二十几年间对我的生活从来不闻不问。两年前我因病卧床,每月需要支出大量的医疗费用,而我仅有的每月XXX元“镇保”收入已远远无法承担医药费,尽管小儿子每月会对我提供一定的补助,但他收入也不高,靠其一人也无法完全承担我的医疗费用。因此,我想到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我能否请求大儿子也承担一定的医药费?具体如何来操作呢?

  律师解答:首先,你可以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你可以要求大儿子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其次,你也不需要前往被告住所地去提起诉讼,因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你可以在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如果你的大儿子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你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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