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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律师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反败为胜,为委托人挽回损失四十多万元

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18年11月29日|8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认定姚某、侯某2014312日起分十四次向陈某借款总金额为38.72万元,判决被告姚某、侯某向原告返还借款3872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111日起按本金387200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7108元。被告姚某、侯某认为涉案款项不是借款,委托江西省吉安市执业二十四年的资深律师---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海军主任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

 

    【律师简介】

      李海军律师自1995年开始执业,执业时间已有20多年,系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办人之一,吉安市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青原区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全球移民律师会员、国内某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指定办案律师。执业至今代理大量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每年办案数量在吉安地区律师界名列前茅,中国裁判文书网、汇法网、无讼网上传的案件显示李海军律师是吉安地区办案最多的律师之一。李海军律师办案细致严谨,精通业务知识,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人脉资源,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均对其评价良好。业务范围:刑事案件、民商案件、行政案件、法律顾问、法律讲座等。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65号(城南)航盛大厦B座七楼,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李海军律师   

执业证号:136081996109073011996表示执业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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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过程】

李海军律师没有参与本案一审,担任姚某、侯某夫妻的二审代理人之后,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认真询问了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关的案件事实,委托人坚持称根本没有向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借款。李海军律师发现本案的陈某主张将近两年间陆续14次借钱给姚某、侯某,这明显不合常理,因为从来没有要求出具一张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而且最初将近两年的钱都没有归还,将近两年后还在继续借款,这明显不合常理。更为反常的是,陈某自身在法院有欠款债务案件败诉,目前还有出具的借条在姚某、侯某手上,姚某、侯某曾经帮助陈某带来几千万的业务,停止帮助后,陈某才恼羞成怒主张借款的事实。本案陈某主张的借款用途是被告购房,但是被告此前早已购房且装修完毕。李海军律师指导委托人提供购房合同、装修合同、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不存在借款购房及装修的事实,并从法律角度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改判陈某转账给姚某的款项并非借款,陈某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裁判结果】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8民终2177号终审判决,认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某至今未继续举证证明案涉资金系姚某向陈某所借款,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陈某转账给姚某的款项并非借款,陈某主张的借贷事实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姚某、侯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08元合计14216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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