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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死亡医疗纠纷的补充陈述

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15年11月05日|515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根据法律规定,xx卫生院应充分举证证明其无过错,且应充分证明xx死亡与该院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如其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依法应承担责任,医学会也应确认其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的原则,即医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医方无过错,且医方与损害后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否则,即应确认为有过错。

    根据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事实,xx卫生院不能充分证明其无过错,更不能充分证明x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为此,医学会应依法确认xx卫生院的过错。

    二、xx卫生院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相应的资质证书,如不能提供,依法应确认其过错。

    三、xx卫生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论责任心还是技术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

    1、入院检查时,医生发觉胎心不正常,说:“婴儿好象有点毛病”,其后再次检查时又发觉胎心不正常,其间家属及产妇要求做B超等检查,医生却以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未采纳家属意见。之后,医院未再作必要的检查、观察和防护措施。在已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条件下,家属强烈要求剖宫产,院方经治医师错误引导产妇经阴道分娩,造成孕妇待产时间过长,导致病情恶化至死。

    上述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生明知胎儿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甚至不作必要的检查,这种侥幸心理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医院的医护设备不符合规定,分娩室连调节温度的基本设备都没有,产妇在分娩室内冷得发抖。这些也会影响产妇和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婴儿发生异常情况。

    3、在产妇临产的关键时刻,医护人员离开了2个多小时,到休息室睡觉,对产妇不闻不问,直至产妇腹疼难忍,在家属催促下,医生才起床叮嘱产妇进入分娩室。这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产妇临产,医护人员应当在产妇身边,严密观察、检查,这是常人都熟知的规程。复印病历时医方拿不出入院记录和产程观察记录以及婴儿娩出以后的病情记录,还欺骗患方说这不属于复印病历。

    4,婴儿从0:25分娩出到1:30转出院期间,医方陈述对胎儿作了分秒必争的抢救,可从第一时间的病史资料和患方陈述以及尸体监定结果中,都无据可寻他们所作的真实救治措施,(尸检证明:胎儿只是前额皮肤有一针孔,此为滕田医院抢救所至,身体其它部位并无注射针孔的迹象),对一个窒息缺氧的婴儿没有进行严密观察和作一些必要的治疗处理,自始至终连吸氧这个简单而又基础的治疗措施都没有,更没有对婴儿病情作出正确的评估和预测病情变化的风险,而是告诉家属婴儿生命体征正常,请问一个正常的小孩他怎么会在转出院不到5分钟的途中肺大出血窒息而死亡?如果说婴儿当时生命体征正常,请出示有效的监护记录。如果说转院是因为孕妇曾有死胎病史而让胎儿转院,这更说明胎儿当时仍然随时有病情恶化的风险,为什么不把胎儿的病情风险告知家属?为什么不在抢救设施完善,医护人员严密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转院?而是让家属一人抱着孩子坐在空空的车子后位,看着小孩呼吸困难,全身发紫,七孔出血而没人过问,束手无策。

    5、xx卫生院在产妇转院过程中的系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具有重大过错。在急救转院时,卫生院自己有急救车不用,却等待县医院的急救车,而县医院的急救车需一个多小时才能到达,这种时间就是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却浪费了这么久的时间,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规定,转院前应做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可是xx卫生院在产妇转院时,未派任何医护人员跟随,也未办理任何转院手续和查看急救车装备,急救车上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患方均不知晓。

    6、xx卫生院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未尽法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方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等法规,医方应让患方签收“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等,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可是xx卫生院明知胎儿胎心不正常,却不告知患方相应的风险,也未尊重患方要求剖腹产的选择。在婴儿发生严重病情的情况下及转院过程中,均未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7、不及时书写病历、且伪造病历。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卫生院能够提供的病历只有区区几张纸,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外补凑的病历也明显不符合真实情况,比如补凑病历上的三大常规检查,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除患方复印的几张病历资料(一张体温单、二张医嘱单)外,其它补凑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审理的依据。

    8、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胎心不好,产妇要求进一步检查(做B超),并强烈要求作剖宫产后,经治医生错误引导产妇经阴道分娩,造成胎儿在待产期过长,导致胎儿缺氧窒息,并发羊水吸入性肺炎、肺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9、接产医生、护士隐瞒病情

    08年04月06日19:00检查时,告知家属胎心不好,却未告知胎心率及医疗风险,22:00检查时仍是如此。胎儿分娩出后,缺氧窒息,未告知家属实际病情也未下达任何通知书。05月08日11:25,家属到该院,张呈发院长回忆当时情形时,才说当时抢救后听到婴儿有湿罗音,时值一个多月后才告知家属患者病情,但问及有湿罗音为何不作处理,却还是告诉家属“婴儿状况还可以”,院长无言以对。此事明显为隐瞒恙情。

    10、接产医生、护士严重脱岗(去睡觉),未严密观察产程

    08年04月06日,接产医生、护士分别在19:00、22:00对产妇进行了检查(听胎心),中途只进来一次,还是取物品;22:00至24:00,接产医生和护士一次都没来观察产程,还去值班室睡觉,产妇已进入第十产程,院方竟没有一个医务人员观察产程,已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1、接产医生严重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任用无任何医生资历的人员观察产程

    “分娩室内不准家属及其它无关人员入内”,作为医务人员,应该都知道,也必须遵守。但04月06日晚,不仅我家属,另有一名老太婆(非医务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在内,更为严重的是,接产医生竟然让该老太婆代替医务人员去观察产程,而她自己却去睡觉,更不安排真正医生或护士值守分娩室。

    12,吉安地区的医疗事故监定结果说此婴儿是死于宫内感染至死,请问有何诊断依据?不管是宫内感染性肺炎也好,吸入性肺炎也好,产前胎儿在宫内一定有缺氧的表现,医生为什么要否认产前胎心异常的客观事实,从而不听取患方意见,不采取任何提前结束分娩的措施,至使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过长导至病情恶化至死。

    13,另外,吉安地区医疗事故监定结果说,当时产妇流出的是血性羊水,以此作为诊断胎儿死于宫内感染的依据,可当时为什么医生不告知家属真相及胎儿有病情恶化的风险?

    14,xx医院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开疾病证明书无故收起患者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根据法律规定,xx卫生院应充分举证证明其无过错,且应充分证明xx死亡与该院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如其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依法应承担责任,医学会也应确认其有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医疗事故举证倒置的原则,即医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医方无过错,且医方与损害后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否则,即应确认为有过错。

    根据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以及相关事实,xx卫生院不能充分证明其无过错,更不能充分证明xx的死亡与其医疗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为此,医学会应依法确认xx卫生院的过错。

    二、xx卫生院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相应的资质证书,如不能提供,依法应确认其过错。

    三、xx卫生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论责任心还是技术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

    1、入院检查时,医生发觉胎心不正常,说:“婴儿好象有点毛病”,其后再次检查时又发觉胎心不正常,其间家属及产妇要求做B超等检查,医生却以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未采纳家属意见。之后,医院未再作必要的检查、观察和防护措施。在已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条件下,家属强烈要求剖宫产,院方经治医师错误引导产妇经阴道分娩,造成孕妇待产时间过长,导致病情恶化至死。

    上述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生明知胎儿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甚至不作必要的检查,这种侥幸心理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2、医院的医护设备不符合规定,分娩室连调节温度的基本设备都没有,产妇在分娩室内冷得发抖。这些也会影响产妇和婴儿的身心健康,造成婴儿发生异常情况。

    3、在产妇临产的关键时刻,医护人员离开了2个多小时,到休息室睡觉,对产妇不闻不问,直至产妇腹疼难忍,在家属催促下,医生才起床叮嘱产妇进入分娩室。这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产妇临产,医护人员应当在产妇身边,严密观察、检查,这是常人都熟知的规程。复印病历时医方拿不出入院记录和产程观察记录以及婴儿娩出以后的病情记录,还欺骗患方说这不属于复印病历。

    4,婴儿从0:25分娩出到1:30转出院期间,医方陈述对胎儿作了分秒必争的抢救,可从第一时间的病史资料和患方陈述以及尸体监定结果中,都无据可寻他们所作的真实救治措施,(尸检证明:胎儿只是前额皮肤有一针孔,此为滕田医院抢救所至,身体其它部位并无注射针孔的迹象),对一个窒息缺氧的婴儿没有进行严密观察和作一些必要的治疗处理,自始至终连吸氧这个简单而又基础的治疗措施都没有,更没有对婴儿病情作出正确的评估和预测病情变化的风险,而是告诉家属婴儿生命体征正常,请问一个正常的小孩他怎么会在转出院不到5分钟的途中肺大出血窒息而死亡?如果说婴儿当时生命体征正常,请出示有效的监护记录。如果说转院是因为孕妇曾有死胎病史而让胎儿转院,这更说明胎儿当时仍然随时有病情恶化的风险,为什么不把胎儿的病情风险告知家属?为什么不在抢救设施完善,医护人员严密监护的情况下进行转院?而是让家属一人抱着孩子坐在空空的车子后位,看着小孩呼吸困难,全身发紫,七孔出血而没人过问,束手无策。

    5、xx卫生院在产妇转院过程中的系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及诊疗护理规范,具有重大过错。在急救转院时,卫生院自己有急救车不用,却等待县医院的急救车,而县医院的急救车需一个多小时才能到达,这种时间就是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却浪费了这么久的时间,延误了抢救的时机。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规定,转院前应做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可是xx卫生院在产妇转院时,未派任何医护人员跟随,也未办理任何转院手续和查看急救车装备,急救车上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患方均不知晓。

    6、xx卫生院剥夺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未尽法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方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等法规,医方应让患方签收“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等,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可是xx卫生院明知胎儿胎心不正常,却不告知患方相应的风险,也未尊重患方要求剖腹产的选择。在婴儿发生严重病情的情况下及转院过程中,均未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7、不及时书写病历、且伪造病历。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卫生院能够提供的病历只有区区几张纸,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外补凑的病历也明显不符合真实情况,比如补凑病历上的三大常规检查,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除患方复印的几张病历资料(一张体温单、二张医嘱单)外,其它补凑的病历资料不能作为鉴定、审理的依据。

    8、新生儿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胎心不好,产妇要求进一步检查(做B超),并强烈要求作剖宫产后,经治医生错误引导产妇经阴道分娩,造成胎儿在待产期过长,导致胎儿缺氧窒息,并发羊水吸入性肺炎、肺出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9、接产医生、护士隐瞒病情

    08年04月06日19:00检查时,告知家属胎心不好,却未告知胎心率及医疗风险,22:00检查时仍是如此。胎儿分娩出后,缺氧窒息,未告知家属实际病情也未下达任何通知书。05月08日11:25,家属到该院,张呈发院长回忆当时情形时,才说当时抢救后听到婴儿有湿罗音,时值一个多月后才告知家属患者病情,但问及有湿罗音为何不作处理,却还是告诉家属“婴儿状况还可以”,院长无言以对。此事明显为隐瞒恙情。

    10、接产医生、护士严重脱岗(去睡觉),未严密观察产程

    08年04月06日,接产医生、护士分别在19:00、22:00对产妇进行了检查(听胎心),中途只进来一次,还是取物品;22:00至24:00,接产医生和护士一次都没来观察产程,还去值班室睡觉,产妇已进入第十产程,院方竟没有一个医务人员观察产程,已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1、接产医生严重违反医院工作制度,任用无任何医生资历的人员观察产程

    “分娩室内不准家属及其它无关人员入内”,作为医务人员,应该都知道,也必须遵守。但04月06日晚,不仅我家属,另有一名老太婆(非医务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也在内,更为严重的是,接产医生竟然让该老太婆代替医务人员去观察产程,而她自己却去睡觉,更不安排真正医生或护士值守分娩室。

    12,吉安地区的医疗事故监定结果说此婴儿是死于宫内感染至死,请问有何诊断依据?不管是宫内感染性肺炎也好,吸入性肺炎也好,产前胎儿在宫内一定有缺氧的表现,医生为什么要否认产前胎心异常的客观事实,从而不听取患方意见,不采取任何提前结束分娩的措施,至使胎儿在宫内窒息时间过长导至病情恶化至死。

    13,另外,吉安地区医疗事故监定结果说,当时产妇流出的是血性羊水,以此作为诊断胎儿死于宫内感染的依据,可当时为什么医生不告知家属真相及胎儿有病情恶化的风险?

    14,xx医院还存在乱收费的现象,开疾病证明书无故收起患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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