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礼栋,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渼陂自然村51号。电话:13097221308。
被申请人:袁华骏,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文陂居委会村文陂街。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黄铺路3号军区大院马标9号楼三门西一室。邮编:210016,电话:13770577261。:
请求事项:
一、贵院下达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185000元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的利息给申请人, 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2007年12月30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给申请人。
二、相关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因经商向申请人借款185000元现金人民币,借条约定:借款在2007年12月30日还清,利息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到期未还清的借款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至今,被申请人仅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了2007年9月1日前的利息。
对于上述借款,申请人多次催付,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
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
此致
青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礼栋
2008年4月24日
附:被申请人袁华骏2007年5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梁礼栋,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渼陂自然村51号。电话:13097221308。
被申请人:袁华骏,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文陂居委会村文陂街。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黄铺路3号军区大院马标9号楼三门西一室。邮编:210016,电话:13770577261。:
请求事项:
一、贵院下达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185000元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的利息给申请人, 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2007年12月30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给申请人。
二、相关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因经商向申请人借款185000元现金人民币,借条约定:借款在2007年12月30日还清,利息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到期未还清的借款按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至今,被申请人仅按约定月利率1.5%支付了2007年9月1日前的利息。
对于上述借款,申请人多次催付,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付。
为此,申请人提出贵院下达支付令之申请。请依法核准。
此致
青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礼栋
2008年4月24日
附:被申请人袁华骏2007年5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