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军|时间:2015年11月05日|256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天气热了,咨询溺水法律纠纷的多了,年年如此。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今年6月以来,不到十天时间,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11起,死亡11人。本人代理过数起学生溺水死亡的事故,有双胞胎溺水案、吉水县某学校三名学生“共同自杀”溺水案、吉安县某校提前放学致学生溺水、吉安市某游泳池小孩溺亡案件。这里公开本人代理的吉安市几个真实案例,望各位家长提高警惕。
案例一(此案由法制周报等媒体报道):
某校提前放学致学生溺水案
学校随意放学,实在不该
学生溺水死亡,责任谁负
吉安县某某镇某农村小学200年9月制定了作息时间,下午放学时间为5:00时,可该校并未严格执行这一作息时间。特别是每星期五,都会提前放学。200年9月14日下午,该校三年级学生肖某所在班级违反作息时间,于下午4时10分左右提前放学,又未通知家长,肖某与几位同学在回家途中,到河边玩耍,肖某不幸溺水死亡。为此,肖某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执行制定的作息时间,在未通知学生家长即监护人的情况下,随意提前放学,使学生肖某脱离了学校及家长的监督,导致学生在回家途中游玩,学生肖琴溺水身亡的后果。对此引发的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之责,原告作为死者肖琴的监护人,平时对肖琴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小学称并未提前放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据此,判令某小学赔偿。
目前,不少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特别是节假日、双休日来临前,随意提前放学,一旦造成学生安全事故,不仅给学生、家长造成巨大伤害,也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呼吁学校有关部门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切实保护学生安全。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
案例二:此案见大江网、新法制报报道
吉安市吉州区儿子、女儿溺水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系死者父亲。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年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某某妻子,死者母亲。
原告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彭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华,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裕,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
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 元;
二、诉讼费、送达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前五被告占用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的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在砖窑附近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坑。201年月日下午5时多,原告的儿子(年月日出生)、女儿(年月日出生)路过水坑附近,不慎落入水坑中淹死,导致原告经济、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害。
原告方认为,前五被告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坑,水坑在砖窑工作区域内,附近经常有人路过此处,被告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无人及时制止儿童在水坑附近活动,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家住附近的原告子女落入水坑中淹死。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对前五被告擅自非法占用本村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的行为放任不管,也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七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望依法及时、公正判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 多名学生溺亡,学校称找到自杀遗书
关于要求某某中心学校增加赔偿费的
报 告
一、事件概况
报告人彭某某之女彭诺玉10岁、郭某某之女郭子宣8岁、周某某之女周敏分别在吉水县某某中心学校四年级(三)班、三年级(一)班和四年级(二)班就读,该三名女学生从入学以来,历来遵章守纪,品学兼优,每天从家中徒步到近两公里外的中心学校上课,中午均在学校用餐(自带午饭或在学校附近饮食店吃点粉、面充饥),二0年六月日(星期四),三名学生按贯例上学,可是一直到傍晚均未回家,后被发现在途径学校回家的同江河彭家村巷口段溺水身亡。据初步了角,三名学生当天下午均未上课,而三名报告人家中也未接到学校方面的情况反映,从而引发一起多名学生上课期间外出且溺水身亡的事故。
二、处理过程
因小孩到晚上也不见回家,家长很着急,外出寻找,有人说在河边发现三双鞋,学生家长前往观看和寻找从而发现三名学生溺水身亡。
1、三名学生下午未上课,学校为什么不通知学生家长?三名学生的家长都已留了电话在学校是事实,目的是已便联系。
2、如果是放假,学生要回家,那么就会带书包回家,为什么书包还留在学校。
3、中午均在学校用餐,因为家里离学校有三、四里疏远,又是农村,小孩上学(或自带午饭或在学校附近饮食店吃点粉、面充饥)。
此次事件发生后,三报告人家属在村民小组及众乡亲的帮助下,积极开展自救,当天傍晚及次日上午先后将三学生尸体打捞出水面,并与学校方面进行交涉,学校方面反映冷淡,后经吉水县教育局、某某派出所、某某镇政府及彭家村委等组织出面协调,于二00年六月十七日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甲方(吉水县某某中心学校)赔偿乙方(三报告人)每户人民币壹万作为补偿,另付每户人民币壹仟元作为尸体打捞费”;第四条载明“乙方将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三名报告人为尽快办理丧事,尽快赶回广东打工,迫于当时几家组织的敦促,于是违心地在协议书上签字,领取了学校支付的赔偿费用,但同时也表示了保留主张自身权利的意思。
三、请求事项及请求理由
我们认为校方支付的赔偿费明显偏低,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如果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事故,三名学生在某某学校就读三~四年级,从未违反学校规定,有所越轨行为,此次结伴离校应当有所原因,学校方对此并无任何解释,此其一;三名学生均有家庭联系电话给学校,学校也并未将她们下午未上课的异常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已属通常和便利,校方未履行此义务疏于管理,此其二;其三,事件发生之后,学校不但没有积极组织找寻、打捞、抢救,而是置若罔闻,一味推脱责任,特别是在协议书中,甚至出现“不得再因此事挑起事端,否则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明显与法律相抵触的文字,足以显示校方对此次事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也是我们作为学生家长所不能接受的。
按照国家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每名学生依法应计算到的物质损害约计人民币八万元,我们作为死去的学生家属,依法应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左右,我们在协议中多次表示,能否请求学校给予每名学生家里补偿三万元,却得不到满足,我们认为这种起码的要求应当得到校方的理解和支持。试想当今要抚养一个孩子就读到三~四年级是一件多不容易的事,家长们含辛茹苦,谁不指望他们早日长大成人报效祖国,回报家人。可是由于校方未尽到相应义务,比如班主任发现孩子下午未上课,完全可以通过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家里,家里肯定要及时寻找,这样,一场悲剧就有可能避免,倘若还有其它什么校方隐瞒的原因,那么就不是仅仅承当次要责任的问题那么简单的事了。
为此,我们对此次事件处理的意见是,请求校方适当提高其对每名学生家庭的赔偿额度,除已支付的赔偿费外,再给每户学生家庭支付贰万元的补偿,以尽可能弥补此次事件对学生家长带来的无尽伤害,同时也要求校方以此次事件总结自身在对未成年人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时的过错和疏漏,从而进一步规范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祖国培养人材,为以民生计,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致
报告人
二0 年六月十八日
6月来吉安市发生溺水事件11起 其中5人为中小学生
中国江西网(大江网)吉安讯匡红鹃、记者曾风报道: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今年6月以来,不到十天时间,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11起,死亡11人。其中,中小学生溺水死亡5人,占溺水死亡总数的45%;在池塘水库溺水死亡9人,在赣江溺水死亡2人。
据悉,6月1日一天内,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3起,。当日,青原区6名小学生一起到青原区上江界工地对面赣江里游泳,导致一名男生张某被河水冲走,目前生死不明; 吉水县恩江二桥一个15岁男中学生溺水身亡;万安县潭口一名15岁的男孩在水塘里淹死。6月8日发起两起溺水事件,分别为吉水盘谷9岁男孩在水塘淹死,安福县洲湖镇的一名15岁男孩鱼塘中洗澡时被溺亡……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特别提示,溺水事件事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水库、溪流、池塘以及赣江河道等,溺水死亡人员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农村孩子及留守儿童占多数。从溺水时间上看,均在高温酷暑的下午。不幸事件主要由溺水处往往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监护人、家长疏于管教,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差以及青少年儿童溺水营救知识匮乏所致。
来源: 大江网吉安频道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天气热了,咨询溺水法律纠纷的多了,年年如此。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今年6月以来,不到十天时间,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11起,死亡11人。本人代理过数起学生溺水死亡的事故,有双胞胎溺水案、吉水县某学校三名学生“共同自杀”溺水案、吉安县某校提前放学致学生溺水、吉安市某游泳池小孩溺亡案件。这里公开本人代理的吉安市几个真实案例,望各位家长提高警惕。
案例一(此案由法制周报等媒体报道):
某校提前放学致学生溺水案
学校随意放学,实在不该
学生溺水死亡,责任谁负
吉安县某某镇某农村小学200年9月制定了作息时间,下午放学时间为5:00时,可该校并未严格执行这一作息时间。特别是每星期五,都会提前放学。200年9月14日下午,该校三年级学生肖某所在班级违反作息时间,于下午4时10分左右提前放学,又未通知家长,肖某与几位同学在回家途中,到河边玩耍,肖某不幸溺水死亡。为此,肖某父母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未执行制定的作息时间,在未通知学生家长即监护人的情况下,随意提前放学,使学生肖某脱离了学校及家长的监督,导致学生在回家途中游玩,学生肖琴溺水身亡的后果。对此引发的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之责,原告作为死者肖琴的监护人,平时对肖琴的安全教育不够,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小学称并未提前放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据此,判令某小学赔偿。
目前,不少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特别是节假日、双休日来临前,随意提前放学,一旦造成学生安全事故,不仅给学生、家长造成巨大伤害,也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呼吁学校有关部门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切实保护学生安全。
(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李海军)
案例二:此案见大江网、新法制报报道
吉安市吉州区儿子、女儿溺水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系死者父亲。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年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某某妻子,死者母亲。
原告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彭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华,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周某裕,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
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七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的50%,即 元;
二、诉讼费、送达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前五被告占用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的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在砖窑附近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坑。201年月日下午5时多,原告的儿子(年月日出生)、女儿(年月日出生)路过水坑附近,不慎落入水坑中淹死,导致原告经济、精神上造成巨大损害。
原告方认为,前五被告擅自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一个很深的水坑,水坑在砖窑工作区域内,附近经常有人路过此处,被告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无人及时制止儿童在水坑附近活动,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家住附近的原告子女落入水坑中淹死。被告吉安市某某自然村、被告吉安市某某村委会对前五被告擅自非法占用本村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的行为放任不管,也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七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具此状,望依法及时、公正判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 多名学生溺亡,学校称找到自杀遗书
关于要求某某中心学校增加赔偿费的
报 告
一、事件概况
报告人彭某某之女彭诺玉10岁、郭某某之女郭子宣8岁、周某某之女周敏分别在吉水县某某中心学校四年级(三)班、三年级(一)班和四年级(二)班就读,该三名女学生从入学以来,历来遵章守纪,品学兼优,每天从家中徒步到近两公里外的中心学校上课,中午均在学校用餐(自带午饭或在学校附近饮食店吃点粉、面充饥),二0年六月日(星期四),三名学生按贯例上学,可是一直到傍晚均未回家,后被发现在途径学校回家的同江河彭家村巷口段溺水身亡。据初步了角,三名学生当天下午均未上课,而三名报告人家中也未接到学校方面的情况反映,从而引发一起多名学生上课期间外出且溺水身亡的事故。
二、处理过程
因小孩到晚上也不见回家,家长很着急,外出寻找,有人说在河边发现三双鞋,学生家长前往观看和寻找从而发现三名学生溺水身亡。
1、三名学生下午未上课,学校为什么不通知学生家长?三名学生的家长都已留了电话在学校是事实,目的是已便联系。
2、如果是放假,学生要回家,那么就会带书包回家,为什么书包还留在学校。
3、中午均在学校用餐,因为家里离学校有三、四里疏远,又是农村,小孩上学(或自带午饭或在学校附近饮食店吃点粉、面充饥)。
此次事件发生后,三报告人家属在村民小组及众乡亲的帮助下,积极开展自救,当天傍晚及次日上午先后将三学生尸体打捞出水面,并与学校方面进行交涉,学校方面反映冷淡,后经吉水县教育局、某某派出所、某某镇政府及彭家村委等组织出面协调,于二00年六月十七日达成协议,该协议书第一条载明“甲方(吉水县某某中心学校)赔偿乙方(三报告人)每户人民币壹万作为补偿,另付每户人民币壹仟元作为尸体打捞费”;第四条载明“乙方将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三名报告人为尽快办理丧事,尽快赶回广东打工,迫于当时几家组织的敦促,于是违心地在协议书上签字,领取了学校支付的赔偿费用,但同时也表示了保留主张自身权利的意思。
三、请求事项及请求理由
我们认为校方支付的赔偿费明显偏低,既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如果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事故,三名学生在某某学校就读三~四年级,从未违反学校规定,有所越轨行为,此次结伴离校应当有所原因,学校方对此并无任何解释,此其一;三名学生均有家庭联系电话给学校,学校也并未将她们下午未上课的异常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已属通常和便利,校方未履行此义务疏于管理,此其二;其三,事件发生之后,学校不但没有积极组织找寻、打捞、抢救,而是置若罔闻,一味推脱责任,特别是在协议书中,甚至出现“不得再因此事挑起事端,否则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明显与法律相抵触的文字,足以显示校方对此次事件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也是我们作为学生家长所不能接受的。
按照国家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法律规定,每名学生依法应计算到的物质损害约计人民币八万元,我们作为死去的学生家属,依法应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约为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十万元左右,我们在协议中多次表示,能否请求学校给予每名学生家里补偿三万元,却得不到满足,我们认为这种起码的要求应当得到校方的理解和支持。试想当今要抚养一个孩子就读到三~四年级是一件多不容易的事,家长们含辛茹苦,谁不指望他们早日长大成人报效祖国,回报家人。可是由于校方未尽到相应义务,比如班主任发现孩子下午未上课,完全可以通过电话将这一情况告知家里,家里肯定要及时寻找,这样,一场悲剧就有可能避免,倘若还有其它什么校方隐瞒的原因,那么就不是仅仅承当次要责任的问题那么简单的事了。
为此,我们对此次事件处理的意见是,请求校方适当提高其对每名学生家庭的赔偿额度,除已支付的赔偿费外,再给每户学生家庭支付贰万元的补偿,以尽可能弥补此次事件对学生家长带来的无尽伤害,同时也要求校方以此次事件总结自身在对未成年人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时的过错和疏漏,从而进一步规范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祖国培养人材,为以民生计,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致
报告人
二0 年六月十八日
6月来吉安市发生溺水事件11起 其中5人为中小学生
中国江西网(大江网)吉安讯匡红鹃、记者曾风报道: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统计,今年6月以来,不到十天时间,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11起,死亡11人。其中,中小学生溺水死亡5人,占溺水死亡总数的45%;在池塘水库溺水死亡9人,在赣江溺水死亡2人。
据悉,6月1日一天内,吉安市110报警服务台共接报溺水警情3起,。当日,青原区6名小学生一起到青原区上江界工地对面赣江里游泳,导致一名男生张某被河水冲走,目前生死不明; 吉水县恩江二桥一个15岁男中学生溺水身亡;万安县潭口一名15岁的男孩在水塘里淹死。6月8日发起两起溺水事件,分别为吉水盘谷9岁男孩在水塘淹死,安福县洲湖镇的一名15岁男孩鱼塘中洗澡时被溺亡……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特别提示,溺水事件事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水库、溪流、池塘以及赣江河道等,溺水死亡人员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农村孩子及留守儿童占多数。从溺水时间上看,均在高温酷暑的下午。不幸事件主要由溺水处往往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监护人、家长疏于管教,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差以及青少年儿童溺水营救知识匮乏所致。
来源: 大江网吉安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