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民工乘坐“黑车”单方交通肇事,获连带经济赔偿

2017-07-03
2017年07月03日 | 发布者:白海艳 | 点击:10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民工乘坐“黑车”单方交通肇事,获连带经济赔偿案情介绍:外出打工的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付费搭乘无营业资格李某驾驶的“黑车”回家,因李某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受伤,陈某将

民工乘坐“黑车”单方交通肇事,获连带经济赔偿

案情介绍:

外出打工的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付费搭乘无营业资格李某驾驶的“黑车”回家,因李某观察不周、措施不当,车辆驶出路外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受伤,陈某将李某及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李某某起诉至法院。陈某认为驾驶人李某开车过程中有喝酒行为,且李某有精神精神病史,一直在进行药物治疗,李某、李某某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致其受伤,属共同侵权,应对自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无论有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只要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本案对于本案,李某与李某某显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喝酒、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等人受伤,李某应对陈某、常某、宋某等4人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作为该车登记所有人的李某某明知李某患有精神病史、服用过精神药品,并且在车辆未经审检和未投强制险的情况下,还同意李某驾驶该车,其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及导致的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其单个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所以,李某某对该起事故存在严重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李某某则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个体广告雇佣员安装广告牌时坠落重伤生命健康权纠纷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白海艳
白海艳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968 积分:344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白海艳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白海艳律师电话(1839224206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39224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