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广告雇佣员安装广告牌时坠落重伤生命健康权纠纷
案情介绍:
某公司与个体广告装饰部签订了《广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某门店的户外吸塑灯箱、发光字等由广告装饰部设计、制作、安装。2014年5月8日,受该公司的指令广告装饰部指派贺某去完成吸塑灯箱、发光字的安装工作,8时15分许,由于该公司安装的广告牌钢架钢管焊接口断裂,导致贺某在安装攀爬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贺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住院后由于伤情非常严重,该医院曾多次向贺某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也因此事故花医疗费用共计275133元。就该事故贺某家属曾多次与广告装饰部及该公司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贺某家属将广告装饰部及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该广告装饰部作为雇主应当对贺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解释》第11条第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该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该广告装饰部作为个体户,并不具备相应安装资质、高空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也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把其户外广告牌、吸塑灯箱等的制作安装工程发包,其应对贺某因此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该公司作为受益方、建设单位,在明知该广告装饰部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对进行了工程发包,并且未派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管,也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和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其应承担指示、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及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该广告装饰部承担雇主侵权赔偿责任,而该公司则对上述赔偿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