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公交乘客在下车时,挂倒在车外受伤,受伤地点在车外,该案在之前已经法院对受伤乘客进行了赔偿,但是当与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拒绝以第三者责任险的方式进赔偿,故诉至法院。
对于是“车上人员”还是“车下人员”这种身份都是临时性的,随着时空会发生变化,该乘客虽然属于车上人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已处于车下,其身份发生变化,理应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何况类似案例我国人民法院公报早有公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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