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齐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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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庭审现状
目前二审庭审中存在一些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状。在实践中,二审民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提出开庭请求,法官也很难同意。例如在2023年上半年,济南市中院的一起买卖合同二审案件中,律师要求正式开庭,但主审法官一开始并未同意。此外,二审法院开庭的案件比例普遍较低,如全国各地中级以上法院以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一般不会超过全部上诉案件的30%,有的地方甚至低于10%甚至5%。
从刑事二审庭审来看,由于二审合议庭一般只在案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且需要改判时,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才开庭审理,导致二审开庭的案件居低不上。一些在全国甚至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多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然没有举行开庭审理,而是通过秘密的阅卷和单方面的调查,直接作出裁定。
同时,还存在上级法院通过微信遥控指挥一审法院开庭的情况,如青海省海西地区天峻法院发生的事件,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公然破坏两审终审的司法制度。上级法院的这种 “垂帘听审” 行为被指违背审级独立原则,因为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和指导应是个案的、事后的,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要确保审级独立,并不包括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下级法院的庭审。
二、常见问题汇总
(一)程序问题
简述:二审普遍不重视程序,如当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审理方式不规范等。
在二审程序中,存在一些程序问题。例如,当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这一环节有时被忽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做到及时、准确地告知。
同时,开庭审理方式也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从实践来看,并非所有上诉案件都能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进行开庭审理。一些案件可能更多地采用调查讯问(询问)式审理,而非开庭审理,甚至在部分情况下,这种调查讯问式审理也未能完全遵循法定程序,显得较为随意。
(二)实质公开问题
简述:刑事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容易忽视案件的实质公开,将法庭调查视为走过场,未处理好各种调查关系,导致旁听人员难以了解案件全貌。
当前,刑事二审庭审中,实质公开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法官受 “重实体,轻程序” 的旧诉讼观念影响,“程序第一” 的观念淡漠,重视案件结论而忽视结论得出的具体过程。在庭审中,法官往往将注意力过度集中在上、抗诉理由的审查上,未能处理好局部事实调查与全部事实调查、单个证据调查与全部证据调查的关系。法庭调查跳跃性过大,尤其是在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中,未参与过案件一审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更难以了解案件全貌。
例如,一些法官在强调二审重点审查的庭审特点时,没有处理好这一特点与审判公开的关系。有的法官仅调查争议事实,便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这种做法剥夺了没有参加过一审程序的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力。诉讼参与人只能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控辩双方又会因单个事实或证据争论不休,破坏了庭审进程的有序性,使旁听人员感到庭审跨度大,条理性差,难以理解。
(三)询问式庭审问题
简述:法官采用询问式庭审方式,限制当事人发言陈述和答辩,辩论受限制,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全部出庭。
在二审庭审中,法官采用询问式庭审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法官在询问过程中,往往根据自己事先的想法进行提问,没问的不让当事人说。例如,法官明确指出,是上诉人上诉的内容就审,不是上诉的内容就不审理,这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也不能全面审理清楚案件的事实。
这种询问式庭审方式限制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当事人的辩论也受到很大限制。由于是询问式,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答辩就无法全面展开,当事人指望上级法院能够进一步、全面、清楚地审理案件的愿望落空。法官先入为主,调查询问,求其所需,就不可能全面、清楚地查清事实,因此其下判也可能存在很大的偏颇。
此外,询问式庭审还可能出现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全部出庭的情况。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出庭,待庭审后阅卷,进行评议,这使得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也难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
三、应变方法
(一)庭前措施
庭前尽可能提出各种申请书,如庭审直播申请、开庭申请、到庭令等,让法官关注案件本身。在二审民事案件中,各方诉讼参与人应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明确审理范围,固定上诉请求。例如,区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结合其二审诉讼主张明确具体的上诉请求,有助于二审法官准确确定审理重点,使二审程序高效展开。同时,梳理案件事实,补强薄弱证据,确定二审事实争点,避免将一审诉讼主张原封不动地呈现在二审法官面前。
(二)以程序不合法为由
以开庭程序不合法为由,迫使法院择日开庭,如对当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二审普遍不重视程序,大部分案件都是当庭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这可能违反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择日开庭,以确保自己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三)做好回避预案
一旦法官强行推进程序,则启动回避程序,但要明确诉求是要求开庭而非为了回避而回避。做好回避预案可以对法官起到警醒作用,保障程序正义。例如,在庭审中,如果法官的行为让当事人觉得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以程序违法、剥夺诉讼权利等理由申请法官回避。同时,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诉求是要求开庭,而不是单纯为了回避而回避,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