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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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本质区别大揭秘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19次举报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严格区分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认定诈骗罪,将它与民事欺诈加以区分。论及民事欺诈与诈骗罪之间的区分,笔者认为并不存在单一的区分标准,而是应当根从两者的概念与性质、行为动机、交易过程、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侵害对象与客体、法律依据与后果等六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概念与性质的差异

 

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夸大或隐瞒事实,诱惑对方签订民事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欺诈一方因欺诈而获利,另一方因欺诈而受损失,但双方当事人仍存有民事利益。例如,商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诱使消费者购买,这属于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他人对自己的财物做出处置,诈骗者主观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在被骗者交付财务后,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受害方根本不能实现或者根本不存在所谓民事利益。比如,以虚假投资项目骗取他人巨额资金并卷款潜逃。

在所属法律范畴方面,民事欺诈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主要依据是民法典及配套法规,一旦发生纠纷使用民事诉讼法或者仲裁法予以处理。而刑事诈骗属于公法调整范畴,主要依据是《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诈骗一旦案发,对刑事诈骗的处理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在违法程度上,民事欺诈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撤销合同等。而刑事诈骗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人一旦实施诈骗,即使处于准备阶段或者未遂,都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行为人要判处一定的人身刑(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和财产刑(罚金)。例如,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也不同。

总之,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概念、法律范畴和违法程度上都存在显著差异。

 

二、行为动机的本质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人的“赚便宜”动机,通常表现为通过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误导对方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交易决策,从而在交易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例如,某商家夸大产品的质量或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其目的在于增加销售额和利润,但仍期望通过提供一定的商品或服务来实现交易,并非完全不履行义务。这种行为的主动性相对较弱,更多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谋取利益。

刑事诈骗行为人“骗钱”的非法占有目的则极为主动和积极。他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完全没有履行约定的打算,旨在直接获取对方的财物,而不付出任何有价值的对价。比如,虚构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诱使他人投入大量资金,然后将资金据为己有并消失无踪。刑事诈骗行为人往往精心策划骗局,积极主动地寻找目标,使用各种手段迷惑受害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总之,民事欺诈行为人的动机相对较温和,行为主动性有限;而刑事诈骗行为人的动机恶劣,行为主动性和积极性极强,其目的就是毫无代价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三、交易过程的不同特点

 

(一)民事欺诈在交易中的手段

民事欺诈在交易过程中,常采用以下手段来间接获利: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签订合同时出示高质量样品,实际履行时却交付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身履约能力不足,却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履行后,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不再履行自身义务。

3、虚假价格欺诈:通过所谓的大甩卖、大清仓等噱头,让对方在错误认知下与之交易。

4、假单位欺骗:虚构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以其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二)刑事诈骗的实施方式

刑事诈骗的实施方式更为直接和恶劣:

1、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项目:如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诱骗他人投入大量资金,然后卷款潜逃。

2、利用网络或通信手段:通过发送虚假信息、拨打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直接获取对方财物。

3、冒充特定身份: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企业等,获取对方信任后骗取财物。

总的来说,民事欺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通过不正当手段在履行过程中谋取利益;而刑事诈骗则通常从一开始就构建虚假情境,毫无履行义务的打算,直接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四、权利义务的对称性差异

 

在民事欺诈中,尽管一方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行为,但双方权利义务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例如,在商品买卖中,商家可能夸大了产品的性能,但仍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消费者也能获得一定的使用价值。即便存在欺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仍遵循一定的约定和规则,欺诈方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提供一定程度符合描述的商品或服务。这种对称性体现了民事交易中的等价交换原则,虽然可能存在偏差,但总体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至于严重失衡。

然而,刑事诈骗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严重不对等。刑事诈骗者的目的纯粹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任何对等义务的意愿。例如,诈骗者以虚假的慈善募捐为由骗取公众捐款,却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捐款人不仅没有得到预期的慈善效果,还遭受了财产损失,而诈骗者没有付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平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又如,通过伪造证件骗取他人房产并出售获利,受害人失去了重要财产,而诈骗者未承担任何对等的责任。在刑事诈骗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完全被动和无助的地位,其权利被严重侵犯,而诈骗者几乎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极度失衡是刑事诈骗的显著特征。

 

五、侵害对象与客体的区别

 

民事欺诈侵害的对象较为广泛,既可以是物权,如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房产、车辆等;也可以是债权,如虚构债务关系骗取钱财;还可能是人身权,例如以虚假婚姻承诺欺骗他人感情。民事欺诈所侵害的客体涵盖了一般民事秩序,影响了民事活动中的公平、诚信原则。

刑事诈骗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刑事诈骗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法范畴内的社会财产秩序,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私法调整范畴内,对于民事欺诈,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处理。一旦发生纠纷,通常通过民事诉讼法或者仲裁法来解决,侧重于恢复双方的民事权益平衡,如要求欺诈方承担赔偿损失、撤销合同等民事责任。

而在公法调整范畴内,刑事诈骗主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旦构成刑事诈骗,将通过《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总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侵害对象、客体以及调整范畴上都存在明显差异,需要我们准确区分,以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六、法律依据与后果的差异

 

民事欺诈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配套法规。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发生民事欺诈纠纷,通常通过民事诉讼法或者仲裁法来解决。处理方式侧重于恢复双方的民事权益平衡,比如要求欺诈方承担赔偿损失、撤销合同、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刑事诈骗主要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刑事处罚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数额和情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相应的刑罚。例如,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刑罚幅度。同时,刑事诈骗即使处于准备阶段或者未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会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