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尽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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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作者:张尽安律师时间:2024年08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98次举报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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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满足了市场多元融资需求,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但与正规融资渠道相比,民间借贷缺乏监管,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性日益加大。北京二中院近期审结一起借款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以及担保人责任问题加以提示。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1日,毕某因经营生意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李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毕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了100万元借款,李某亦向毕某出具了借条,载明:“我毕某从李某处借得并存到我个人账户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借款期限60天,于2022年12月30日归还。”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毕某均在借条上签了字。同时,赵某作为保证人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

 

2022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毕某并没有如期还款。李某经打听得知,毕某因涉嫌刑事诈骗,已经于2021年1月2日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毕某的诈骗行为就包括本案其向李某借的100万元。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李某找到保证人赵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面对李某的催要,赵某并未向李某偿还过任何欠款,李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则主张毕某实施诈骗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借款100万元也是诈骗案中的一环,李某与毕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从而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也应属无效,因此赵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李某与毕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的无效情形,赵某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实际向毕某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赵某为毕某的该笔借款向李某提供保证担保,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李某单独起诉保证人赵某,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赵某就毕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借款人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仍有可能有效;不存在犯罪行为,民间借贷也有可能因为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无效。

 

其次,关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在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更多地取决于担保行为本身。而担保合同的相关效力认定,同样要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且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民间借贷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本金与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的原则,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担保人是否有过错予以确定。如果担保人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法官提示

为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民事主体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均应遵循诚信原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诚信履约。法官建议: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谨慎考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注意留存借据、欠条、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注意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利息约定是否合理、是否收取“砍头息”、好处费、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警惕“套路贷”陷阱。

 

保证人在为他人的借贷行为提供保证时,也应尽到审慎义务,不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避免自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向借款人追偿。

 

供稿:苏琪越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石慧

张尽安律师,男,户籍地河南漯河,居住地河南郑州,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中共郑州市律师协会金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