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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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梁奉文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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