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道路和已有建筑之间不得小于法定距离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保障公路发展的需要联合交通、国土等部门联合划定的区域。该区域划定并公告后,任何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修建筑;在该区域划定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建筑继续保留,但不得扩建,如该建筑影响到公路运行的安全或因公路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部门
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三、公路修建前已在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的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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