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进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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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前世

发布者:陈进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377人看过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设税种。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对征收房产税制订了暂行规定。该规定至今尚未失效。现在各地所提及的以及国务院正在酝酿的,是对原有房产税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税率的改革,其目的不言而喻。

        那么,让我们看一看房产税的前世是怎么一回事。

        征收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包括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个人私有的房屋。但是下列房屋除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也就是说,咱们老百姓自个儿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不管面积多大,都不在征缴房产税之列。

        征收方式及税率:

        缴纳房产税的,应先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再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怎么样,够宽容了吧?

        在如此宽容的房产税收体制下,仍没出现如今疯狂的炒房现象,没有出现老百姓穷极一生买不起房的现象,可见税收调节房市治标不治本。对于如今国内房市窘境,当局更应从深层次治理,方有长效。否则,此一时彼一时,受伤的,仍是咱P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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