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设税种。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对征收房产税制订了暂行规定。该规定至今尚未失效。现在各地所提及的以及国务院正在酝酿的,是对原有房产税征收对象、征收方式、税率的改革,其目的不言而喻。
那么,让我们看一看房产税的前世是怎么一回事。
征收对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包括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个人私有的房屋。但是下列房屋除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也就是说,咱们老百姓自个儿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不管面积多大,都不在征缴房产税之列。
征收方式及税率:
缴纳房产税的,应先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再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
怎么样,够宽容了吧?
在如此宽容的房产税收体制下,仍没出现如今疯狂的炒房现象,没有出现老百姓穷极一生买不起房的现象,可见税收调节房市治标不治本。对于如今国内房市窘境,当局更应从深层次治理,方有长效。否则,此一时彼一时,受伤的,仍是咱P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