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洪XX、原审第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洪XX据以申请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姜XX主张购买了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应着重审查姜XX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价款及合法占有的事实,确定姜XX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本案还应进一步查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的原因、姜XX是否存在过错等相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妥善解决本案争议。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