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证明,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上诉人马永锋为被上诉人史**垫付医疗款的事实,足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客观存在,上诉人马**所提“被上诉人的伤情系自行摔伤所致,与上诉人无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史文利户籍地为莒南县***村**号,原审判决仅依据临沂市兰山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即认定被上诉人史**自2010年起一直在该社区居住,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史**相关损失,证据明显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马**就此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很多,由于伤残程度、户口性质、证据提交等方面的不同,最终的赔偿数额也不相同。建议直接委托专业律师,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度更高,胜诉的可能性才会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