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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员工半价购车”合法么?合理么?正当么?

作者:杨鹏淋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18次举报


 在行业下行周期,汽车厂家本来应当与经销商共渡难关,而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顾市场,不顾消费者。

  2019年春天的中国汽车流通业,似乎注定是一个多事之春。

  先是2018年中国汽车市场出现了自1990年至今28年来第1次负增长,这一势头在今年一季度仍在延续。

  在2019年1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表示,28年来,汽车产销量虽然每年不同,有高有低,但出现负增长是第一次,负增长主要出现在乘用车方面。

  也就是说,日子难过的是乘用车经销商。

  2月份,宝沃经销商维权,掀起了一阵波澜。

  接着,3月份,西安事件萌芽了,终于,在4月份爆炸,掀开了汽车流通领域各种反常现象的盖头。

  然后,4月中下旬,观致和比亚迪的经销商在上海车展大闹展区。 此后,传出观致维权负责人被抓,使经销商与厂家的对立外化。

  正在汽车经销商叫苦连天、四面楚歌的时候,爆出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乘用车等厂家给内部员工半价卖车的新闻。一汽集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高飞昌报导的信息,它们名为员工半价,实则公开规定面向公司员工或指定一名直系亲属;优惠的尺度之大,令人咂舌。斯柯达速派1.4T自动标准版厂商指导价为16.98万元,员工价为11.6万元,再减去折扣价3.4万元,实际到手价仅为8.2万元,实现4.8折购车。而途观、朗逸这样的大众品牌热门车型也有巨大优惠,途观丝绸之路版300TSI舒适版前驱,厂商指导价为23.18万元,实际到手价为11.92万元, 5.1折购车,这就突破了此前公开市场上最低6.8折购车的纪录。而此前,6.8折购车,也是十分稀有的,通常在7.5折以上。

  关键的是,这么低的折扣,并不是在公开市场上的公开市价,而是厂家内部直销。从各厂家发布的员工内购政策看,应对国六实施、清理“国五”车型的库存似乎是厂家的重要诉求,但这并不是合法的合理的正当的理由。因为这样做,只是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当包袱甩给了员工或其亲属、借此转嫁了自己的负担,并没有真正解决排放问题。

  相应地,该行为就产生了多个问题。

  首先是,涉嫌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半价销售事件所涉及的品牌中,厂家是全部车源的独家提供者、销售政策的独家制订者、车价的指导者;厂家完全掌控交易的标的物、交易的指导价格、交易的数量等交易条件;并通过指导价间接掌控、限制了终端销售价,是明显的强势经营者;而且,汽车经销商完全依赖于厂家,别的经营者进入该品牌市场必须得到厂家的认可、支持、配合。因而,这些厂家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特征,其半价销售的行为,符合“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及“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特征。

  上述行为,同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规定,涉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虽说汽车产品不是《价格法》所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也不是随意地、胡乱地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而是要通过市场竞争去形成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实施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然,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通过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

  与此同时,该行为还违反了商务部行政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按行业惯例及笔者所了解的情况,厂家对经销商的授权合同,虽说是非常强势的,却也不会在根本利益上伤害经销商,通常不会有这样的双轨约定,因为那会直接破坏市场结构和交易规则,使经销商无利可图、无法经营。

  总之,有关厂家该行为极大程度上冲击了同品牌同型号同时期车辆的市场价格、经营秩序、经销商库存车价值,加剧了汽车经销商的窘境,侵害了相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一个行为同时违背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合同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在行业下行周期,汽车厂家本来应当与经销商共渡难关,而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顾市场,不顾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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