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撰写遗嘱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形式规范,以准确表达其真实意愿。以下是遗嘱撰写的基本要点: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能够清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精神状况不佳或神志不清的老人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想法,未受到欺诈、胁迫等外界因素影响。
内容合法:遗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均需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遗嘱的基本结构与内容标题:通常写“遗嘱”。
遗嘱人信息:包括全名、身份证号码(如有)、住址等基本信息。
遗嘱声明:明确表示这是遗嘱人的最后遗嘱,是在自由意志下订立的,未受任何不当影响。
遗产分配:详细列出遗嘱人的所有财产,并明确指定每项财产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财产描述应尽可能具体。
签名与日期: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
三、不同类型遗嘱的特别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失效。